哪里有调停处置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法律法规规章汇编

林业知识 2025-05-21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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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调停处置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法律法规规章汇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停处置条例》第一条 为了及时调停、处置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包全权属纠纷当事人的非法权力,保养社会谐和稳固,促进经济开展,依据无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联合本自治区实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团体之间、团体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出现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一切权或许经常使用权纠纷(以下简称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停、处置实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权属纠纷是指水资源经常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停、处置负总责。

疆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区分担任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停、处置的详细上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停处置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担任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停、处置的组织协调、催促指点上班,并担任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停、处置的详细上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则的职责权限担任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停处置上班。

设区的市设立的治理区、开发区治理委员会担任本区域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停上班。

第四条 调停、处置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实行属地治理、分级担任、后行调停、无利于消费生存、无利于运营治理、无利于社会谐和稳固的准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疆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设立的治理区、开发区治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活期排查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状况;对或许出现群体事情影响社会稳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并向下级报告。

第六条 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置之前,权属纠纷当事人不得双方扭转纠纷范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应用现状,不得破坏农作物、经济作物、附着物和水利设备等,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权属纠纷当事人对争议土地、山林、水利的应用现状有异议的,由担任调停、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许调处机构依据实践状况启动确定。

第七条 权属纠纷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应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扰乱社会治理次第,不得阻遏、障碍权属纠纷调停、处置上班。

第二章 和解与调停第八条 处置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应当经过压服、引导等方法,引导权属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在统筹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自行达成和解或许达成调停协定。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停委员会放开调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停委员会也可以被动调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停委员会应当组织权属纠纷当事人启动协商,做好引导教育上班,促进和解或许达成调停协定。

乡镇人民政府及司法所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上班应当给予指点协助。

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停上班启动业务指点。

第十一条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许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不能达成协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停。

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乡镇的,先受理调停的乡镇人民政府担任组织调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置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后行调停,并将调停贯通于受理、操持、选择全环节。

第十三条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停的程序实用无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

第十四条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定的,应当制造和解协定书,和解协定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许按指印后失效。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经人民调停、行政调停达成调停协定的,应当制造调停协定书。

调停协定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许按指印,调停员签名并加盖调停组织印章之日起失效。

经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达成调停协定后,权属纠纷当事人以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停协定失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独特向人民法院放开司法确认。

第三章 确权管辖与处置第十五条 团体之间、团体与单位之间出现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

单位之间出现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

第十六条 团体之间、团体与单位之间出现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政府处置。

单位之间出现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

第十七条 团体之间、团体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出现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

团体之间、团体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因水资源经常使用权引发的纠纷,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放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部门调停,也可以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出现水资源经常使用权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置;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判决,无关各方必定遵循行动。

第十八条 跨乡镇或许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独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置。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或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处置机关处置。

下级人民政府以为有必要的,可以间接处置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置的权属纠纷。

第十九条 放开确权处置,应当提交放开书。

放开书包含下列内容:(一)放开人及对方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咨询模式,或许单位称号、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许关键担任人的姓名、职务、咨询模式;(二)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争议地点、区域的四至范畴、面积;(三)对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恳求和所依据的理想、证据和理由。

当事人书写放开书确有艰巨的,可以行动放开,由受理机关记入笔录。

第二十条 放开确权处置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能够证实权属归属的无关证实资料;(二)权属争议四至范畴及应用现状;(三)恳求确定权属的界限图。

第二十一条 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放开提交后,处置机关发现不合乎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则的,应当在收到放开资料后的五日内告知放开人补正。

补警通知应当载明须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合理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开人丢弃放开。

第二十二条 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实权处置放开,经审查合乎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则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受理确权处置放开后,经审查,发现放开人的放开不合乎受理条件的,裁定采纳其放开。

放开人确实权放开被裁定采纳后,有新的证据主张其权属的,可以从新提出确权放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受理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置放开后,应当通知后行调停该案的无关单位或许组织移送案件的所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置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启动:(一)实地考查,核实证据;(二)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三)组织和解、调停;(四)行政主管部门群体探讨提出确权倡导;(五)人民政府群体探讨选择。

第二十六条 调处上班人员启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现场实地考查、勘验,应当约请外地基层组织代表加入,通知权属纠纷当事人到场。

勘验的状况和结果应当制造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由勘验人、权属纠纷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许盖章。

权属纠纷当事人无合理理由拒绝到场或许到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实地考查、勘验的启动,但应当在考查、勘验笔录上加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案情须要可以组织考查、搜集证据,无关单位和团体应当配合。

必要时可以举办质证。

第二十八条 权属纠纷当事人人数泛滥的应当推举代表人加入确权处置优惠。

代表人数普通为三至五名。

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加入确权处置优惠。

第二十九条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上班人员与本案无利弊相关的,应当逃避;权属纠纷当事人也可以放开其逃避。

担任承办确权案件的行政主管部门与本案无利弊相关的,应当逃避;权属纠纷当事人也可以放开其逃避。

属行政主管部门逃避的,本确权案件由人民政府交调处机构承办。

第三十条 人民政府处置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在查明理想的基础上,依据不同状况作如下处置:(一)放开人的主张有确实、充沛证据的,做出允许其主张的选择;(二)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均有必定证据,但证据无余以允许权属主张的,可以在统筹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处置选择。

权属纠纷当事人对处置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放开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置期限为六个月。

案情复杂的,经本机关关键担任人同意可以延伸六个月。

调停、勘验、鉴定时期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三十二条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置时期有下列情景之一,确权处置可以停止:(一)权属纠纷当事人出现变动且尚未从新确定的;(二)当事人因无法抗力,临时不能加入确权处置的;(三)出现群体性事情尚在处置的;(四)确权案件须要以其余案件的处置结果为依据,而其余案件尚未审结的;(五)案件触及法律实用疑问,须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许确认的;(六)其余须要停止的情景。

确权处置停止的要素消弭后,应当及时复原确权案件的处置。

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复原确权处置案件的处置,应当告知权属纠纷当事人。

第四章 证 据第三十三条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置证据分为:(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物证言;(五)权属纠纷当事人的陈说;(六)鉴定意见;(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四条 下列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置的证据资料:(一)土地革新时间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一切权证或许注销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许林木、林地等权属注销的档案清册;(二)农业协作化时间或许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间,确定土地、林地权属归农民群体一切或许归农民团体经常使用的决议、选择和其余文件资料;(三)国有农、林场设立或许国有水利工程树立时经依法同意确实定运营治理范畴的总体设计书、布局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四)1966年前划定的国度树立用地,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则不再操持征用手续,用地单位取得土地经常使用权的文件、资料;(五)依法属于农民群体一切的土地,人民政府曾经明白属于乡村群体经济组织或许村民委员会一级运营治理的文件;(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取水容许证;(七)当事人达成的协定;(八)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土地和依法同意经常使用、划拨土地(含林地)的文件、布局书及其附图,依法出让、转让土地经常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九)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畴内作出的处置选择、调停协定;(十)出现法律效能的行政复议选择书、判决书、调停书、裁定书;(十一)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余可以作为证据的书面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下列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置的参考据据资料:(一)土地利用现状考查、城镇地籍考查、森林资源清查无关成绩资料;(二)权属纠纷当事人治理经常使用(包含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理想资料和无关凭证;(三)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限及其边界地图;(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征用、经常使用、划拨、出让土地(含林地)时无关的说明书、补救协定书、补救清单和交付无关价款的凭证;(五)其余可以作为参考的证据资料。

第三十六条 证实同一理想的数个证据资料,其证实效能按下列规则确定:(一)国度机关以及其余职能部门依职权制造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余书证;(二)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资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许注销的书证优于其余书证、视听资料和证物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余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五)其余证物证言优于与权属纠纷当事人有亲属相关或许其余亲密相关的证人提供的对应当事人无利的证据;(六)数个种类不同、内容分歧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书证资料记录东、西、南、北四至(以下简称四至)方位范畴分明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记录不分明,而该书证资料记录的面积分明的,以面积为准;书证资料面积记录、四至方位不清又无附图的,依据权属参考凭证也不能确定详细位置的,由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则的准则确定权属。

第三十七条 权属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权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属纠纷当事人应当在处置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无关证据资料。

第三十八条 权属纠纷当事人一方对权属纠纷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鉴定机构放开鉴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无关行政主管部门违犯本条例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形成严重结果的,对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余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一)对出现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不报告,不迭时采取措施处置的;(二)对权属纠纷调停处置放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三)对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不调停、不处置或许未经调停间接作出处置选择的。

第四十条 国度上班人员违犯本条例规则,在调停、处置权属纠纷上班中,滥用职权、索贿行贿、秉公作弊或许煽动、调唆大众的,依法给予行政奖励。

形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犯本条例第六条规则,私自扭转争议范畴内的土地、山林和水利的应用现状,破坏地上农作物、经济作物、附着物和水利设备等或许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依据无关法律、法规启动处分;形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抵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犯本条例第七条规则,应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扰乱社会治理次第,或许阻遏、障碍调处上班人员依法行动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因乡村群体土地承包运营合同惹起的土地经常使用权争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不实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停处置条例》同时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内设机构

依据上述职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设8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人事处)担任机关的文字综合、机要、档案、信访、消息、隐秘、捍卫、人事、财务、离退休干部、后勤等上班;担任指导交办事项、关键文件和会议选择事项的督查。

(二)经济立法处担任编制经济方面的年度立法方案和立法布局;组织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审核经济方面的中央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承办开展革新、经济和消息化、财政、疆土资源、住房和城乡树立、交通、中小企业、农业、林业、水利、陆地与渔业、对外经贸、服务业、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环境包全、税务、工商行政治理、品质技术监视、统计、安保消费监管、金融、测绘、畜牧、煤炭、地震、气候、通讯、邮政等方面的法制上班;承办相关中央性法规运行解释和政府规章解释上班;担任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停上班。

(三)社会立法处担任编制社会方面的年度立法方案和立法布局;组织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审核社会方面的中央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承办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国度安保、民政、司法、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文明(文物)、卫生、人口方案生养、军事、外事(侨务)、广播电影电视、资讯出版、体育、食品药品监视、人防、旅行、常识产权、信访、隐秘、档案等方面的法制上班;承办相关中央性法规运行解释和政府规章解释上班;担任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停上班。

(四)政府法制监视协调处担任全省行政执法上班的监视、协调、规范和指点;钻研行政执法中带有广泛性的疑问,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处置疑问的意见;协调各市政府之间、省直部门之间、各市政府与省直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担任省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制上班人员的业务培训;担任省直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一致培训;组织行政执法监视审核;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历和行政执法人员资历;担任各市、县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申报审核上班;担任规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和相对集中行政容许权上班;担任指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树立和实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受理和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对各市政府、省直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和控诉,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五)备案审查处(法规规章译审处)承办各市政府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直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上班;承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非法性审查;操持国度机关、社聚集团、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非法性审查事项;指点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上班;担任省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上班;担任组织相关中央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算上班;编辑出版中央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汇编正式版本;承办中央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外文文本的翻译、审定和编辑出版上班。

(六)行政复议处承办向省政府放开的行政复议案件;担任对省政府行政复议选择的实行状况启动督察;钻研行政复议上班中存在的广泛性疑问,向省政府和市、县政府提出处置疑问的倡导和意见;起草行政复议方面的中央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无关制度;对全省行政复议上班启动指点监视;担任各市政府、省直部门行政复议选择的备案审查。

(七)行政应诉处(省政府法律顾问处)承办以省政府为原告的行政诉讼、行政抵偿案件;受省政府委托,承办省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审核以省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分、行政合同、行政措施等选择;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日常上班;为省政府涉法事务提供咨询;承办因不服省政府行政复议选择提起的放开最终判决的事项;钻研行政应诉、行政抵偿中存在的广泛性疑问,向省政府提出处置疑问的倡导和意见;指点全省行政应诉、行政抵偿上班;咨询、协调全省仲裁机构。

(八)依法行政指点处担任依法行政上班的统筹布局、综合协调、催促指点、监视审核和考评上班;钻研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上班中的严重疑问,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处置疑问的意见;拟订省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上班布局和政府法制树立布局。

机关党委 担任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上班。

三、人员编制和指导职数(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内设机构

依据以上职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机关党委)。

担任机关文电、机要、隐秘、档案、会务、信访等上班;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上班布置;担任省政府法制上班综合钻研;担任法规、规章的汇编和审定上班;担任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治理上班;担任机关的党群上班。

(二)经济法规处。

担任开展革新、统计、商务、工业和消息化、国防科工、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金融、安保消费、环境包全、品质技术监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水利、疆土资源、工商、烟草专卖等方面的中央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制订布局、组织起草、审查协谐和补充订正上班,对口咨询省政府无关部门,承办上述无关方面的中央性法规、规章和其余规范性文件触及法制疑问的解释上班,操持相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详细事项。

(三)行政法规处。

担任政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民政、监察、教育、科技、文明、资讯出版、广播影视、卫生、方案生养、外事侨务、民族、宗教等方面的中央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制订布局、组织起草、审查协谐和补充订正上班,对口咨询省政府无关部门,承办上述无关方面的中央性法规、规章和其余规范性文件触及法制疑问的解释上班,操持相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详细事项。

(四)政府法制协调处。 哪里有调停处置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法律法规规章汇编

钻研触及政府行为独特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疑问,起草配套规则和回答意见;钻研行政执法中带有广泛性的疑问,提出完善制度的倡导;承办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各省辖市政府之间在无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疑问的无关上班;担任行政执法监视、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考核的相关上班;指点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上班。

(五)行政复议应诉处。

承办放开省政府判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当行政、经济、民事应诉和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上班;承办放开省政府抵偿的行政抵偿案件,操持省政府无关法律事务;指点、协调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抵偿上班;担任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抵偿案件的统计汇总和上报上班。

(六)译审备案处。

组织翻译、审定省出版的省政府规章英文译本;担任向国务院报送省政府规章备案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件,审查处置相关疑问;担任郑州市和我省国务院同意的较大市政府规章备案,担任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置相关疑问;组织清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担任省政府触及法律的严重决策和关键事务的非法性审查,为省政府的严重决策、严重行政治理优惠提供详细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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