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主要树种培育技术目录 (西北主要树种培育技术)

林业知识 2025-01-12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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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主要树种培育技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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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主要树种培育技术目录 (西北主要树种培育技术)

序章

在西北地区的林业发展中,科学的树种选择和育林技术至关重要。

以下内容将分为五个部分详细介绍各种用途的树种培育技术。

第一部分:经济林树种

第二部分:用材林树种

第五部分:引种的外来树种

以上树种培育技术目录提供了西北地区广泛采用的树种选择和培育方法,为林业工作者和爱好者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资源。

扩展资料

罗伟祥、刘广全等著《西北主要树种培育技术》2007年8月由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

该书分总论、各论2篇,总结了新中国成立50余年来西北地区森林培育、植被建设的最新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介绍了每个树种的经济价值与开发利用途径、生态学特性、生物学特性,重点叙述了抗旱造林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方法与措施。

论述人工林达到速生、丰产、优质的途径

良种育苗。

指选用遗传品质和播种品质均优良的种子进行繁育苗木。

适地适树,指造林树种的生态学特性和造林地的立地条件相适应,满足树种需求,充分发挥生产潜力,达到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能取得的高产水平。

树种选择不当造林后难以成活,浪费种苗、劳力和资金;树种选择不当起不到应有的防护效益和经济效益。

树种选择不当,影响林分稳定性和立地生产潜力充分发挥。

适地适树的标准总体上是要达到成活、成林,成材,并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用材林树种要求幼林郁闭早,生长速率高、培育周期短。

其中生长速率是最直接充分反映适地适树程度的指标。

用材林适地适树的数量标准包括:立地指数、平均材积生长量、立地期望值。

合理密植。

林分密度是形成一定林分水平结构的基础,直接影响到人工林生产力的提高和功能的最大发挥。

在森林培育的整个过程中,可以人为控制。

合理混交。

不同生物学、生态学特性的树种混交,能够更充分地利用空间。

改善林地小气候,维持和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充分利用营养和光照空间,改善林地立地条件,促进林木生长;增加林产品种类;种间有益的相互作用,主要树种质量提高。

混交林具有较好的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作用;控制病虫害发生,增强林分抗灾能力。

调控林分结构。

①调整林分的树种组成,保证目的树种的优势地位;②降低林分密度,扩大保留林木生长空间;③促进林分生长、缩短轮伐期;④提高木材总产量,改善质量;⑤提高稳定性和各种效益改善林分卫生状况,增强林分的抗逆性。

施肥、灌溉、除草松土等施肥①改善土壤的理化、生物性质,提高土壤肥力;②加快幼林生长,提高林分生长量,缩短轮伐期;③改善林木的健康状况,提高林分的抗性。

除草的目的:减少竞争-地上、地下、树干缠绕;减少生化相克(allelopathy);减少病虫害-清除寄主和生境;减少啮齿类动物危害-栖息地。

减少水分蒸发,切断表层、底层土壤的毛细管联系;松土的目的:改善土壤的通透性,提高地温;促进微生物活动,提高养分有效性;促进根系吸收和幼树生长。

除草松土常结合进行,湿润地区可不松土。

干旱地区需单独松土。

防治病虫害、鸟兽害,火灾等。

加强苗木检疫工作;保护天敌(蛇、鹰、黄鼬weasel等);药物防治等。

林业风险林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林业风险的防范措施是确保林业可持续发展和资源有效利用的关键。

这些措施包括风险预防、减轻风险、自留风险、转移风险和补偿风险等策略,旨在通过综合手段降低和管理林业面临的风险。

风险预防措施是防范风险的基础,通过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评估潜在损失,采取措施预防风险。

对于人为风险,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加强和护林思想教育,可以有效减少人为活动对森林的破坏。

对于自然风险,如通过工程措施等手段加以缓解或抵御。

减轻风险措施聚焦于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减少风险后果的不利影响。

采用林业新技术可以有效降低市场风险、行业风险等,同时提高林业的抗风险能力。

现代企业管理方法的引入,以及采用容器育苗、生物克隆等森林培育新技术,都是减轻技术风险的有效途径。

自留风险措施是在权衡成本与风险损失后,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成本大于风险带来的损失时,采取的决策。

国际上,北美在1985年提出“不打成本超过保护价值的火”的原则,即当企业对风险损失有清晰认识,并预计风险管理费用超过风险支出时,可以选择自留风险。

转移风险措施涉及将风险通过各种方法转移给他人,以避免单独承担风险的损失。

通过转让、转包等措施,风险可以分散给不同主体。

保险是最优的转移风险方式,它能够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然而,中国森林保险的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加强管理和加大国家投入及法律保障力度。

补偿风险措施考虑了林业的特殊性,即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

由于林业经营主体与受益主体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上可能存在不一致性,政府应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相应的补偿。

当前,我国虽然已具备部分补偿标准,但远远不足以完全补偿林业带来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此,应加大补偿力度,制定能准确反映林业效益实际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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