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标准地面积 (如何确定标准眉的面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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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标准地面积
法律分析:预先选定一块400平方米的小样方,查数株数,据以推算标准地所需面积。
然后测量标准地边界,闭合差不超过1:200。
标准地的四角要埋设界桩,标明样地编号与测量时间。
界外的树干要逐一刮去一块树皮或打上彩色记号,以使整个样地的边界明确。
永久性标准地应在航片或外业调查用图上标明位置。

法律依据:《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第四条 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
(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
(四)地方森林抚育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第五条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增强森林多种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和林分发育阶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生态林建设调研报告
生态林建设调研报告
生态林管护和建设工作是从根本上遏制生态环境恶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程,接下来是我为大家精心收集的生态林建设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
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列入 20**年工作计划。
为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林管护和建设的报告,成立了以分管农业委的常委会副主任为组长,部分委员、机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调研组深入到林业局、龙海、小草坝、两河等乡镇,采用听取汇报、实地调查、走访、座谈等方法,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林业资源情况
全县国土面积420.60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30.16万亩,占国土面积的54.72%;非林业用地面积190.44万亩,占国土面积的 45.28%。
林业用地中,有林地面积为99.85万亩,占林业用地的43.38%;灌木林地面积为116.95万亩,占林业用地的50.81%;未成林造林1.75万亩,占林业用地的0.76%;苗圃地0.01万亩;无立木林地面积2.17万亩,占林业用地的0.95%;宜林地面积9.43万亩,占林业用地的4.1%。
全县森林覆盖率27.5%。
XX县非林地面积190.44万亩,现有耕地面积为117.19万亩,其中退耕还林面积8.1万亩,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面积15.83万亩,坡改梯面积 7.8万亩,尚未改造耕地面积85.46万亩 。
在退耕还林前人均耕地1.8亩,通过退耕还林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实施后人均耕地面积1.27亩。
二、生态林管护和建设情况
(一)管护情况
全县生态林管护工作紧紧围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云南省XX县实施方案》规划的内容,在第一期天保工程实施管护的基础上,加大了全县天然林和人工商品林的管护工作。
在第一期天保工程20**年管护工作结束后,20**年相应启动了天保工程二期管护工程。
20** 年以来,全县生态林管护工作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云南省XX县实施方案》的管护内容和规划任务,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每年度森林管护总面积为201.54万亩,其中:国有林10.31万亩,集体林公益林82.06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管护16.05万亩、地方公益林管护面积66.01万亩),集体商品林面积为109.17万亩。
三年投入管护资金768万元。
为了管护好现有森林资源,一是落实管护人员。
全县已落实管护人员221名,其中县国营林场森林管护人员23名,海子坪自然保护区森林管护人员11名,各乡(镇)森林管护人员187名。
二是制定了《XX县公益林管理办法》、《XX县生态林公益林管护及效益补偿资金实施细则》、《XX县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制度。
通过切实有效的管护,减少了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森林火灾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发生,为治理我县生态环境、提高森林覆盖率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生态林建设情况
全县生态建设工作紧紧围绕“森林彝良,美丽彝良”的目标,按照县委政府提出的建设“五大产业支柱”为重点,分区域,分期实施。
截止20**年底完成花椒产业30 万亩,核桃产业 50万亩,竹产业50万亩,天麻菌材林 50万亩,培育天麻产业10万亩。
在完成五大产业的基础上,我县抓住国家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入机遇,实施了下列重点工程。
1、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
20**-20**年我县完成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为:人工造林1.1000万亩,封山育林2.0000万亩,投入建设资金470.0000万元。
全面完成下达任务。
2、退耕还林工程
(1)荒山荒地造林: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造林项目实施以来,20**-20**年全县完成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造林项目建设任务1.0000亩,投入建设资金300.00万元。
(2)退耕还林政策兑现:从20**年实施退耕还林项目以来,全县生态环境建设得到明显的改观。
在20**、20**年第一轮经济林、生态林的农户经济补助政策结束后,由于退耕还林林区部分群众营造林没有发挥一定的经济效益,国家针对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相应启动第二轮农户经济补助政策,经济林和生态林以125.00元/亩的经济补助方式兑现给退耕农户。
全县已实施8.0000亩的退耕还林,从20**年至20**年共兑现资金 2468.31万元。
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
按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20**-2016年总体规划方案》的规划要求,针对20**年全县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区域,为使退耕还林得到有效巩固。
全县从20**年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以来,20**年至20**年完成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树种优化1.6000万亩,特色经济林15.8300万亩,补植补造0.5887万亩,薪炭林0.0888万亩;农村能源建设节柴改灶904户,沼气池1058口,太阳能2000户,完成国家投资2508.76万元。
4、石漠化治理工程
按照《云南省XX县20**年-20**年石漠化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石漠化综合治理林业建设项目分别规划在洛泽河镇、海子镇、荞山镇、钟鸣镇。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搞好三年施工作业设计,并组织人员指导造林施工搞好林业项目造林工作。
20**-20**年完成石漠化综合治理林业项目建设人工造林2.6890万亩,封山育林4.2055万亩,完成林业项目投资1101.085万元,。
5、造林补贴试点项目
为提高全社会植树造林积极性,加快全县造林绿化步伐,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开展了造林补贴试点工作。
20**完成年造林补贴试点项目人工造林任务1.0000万亩,投资90.0000万元。
6、陡坡地生态治理项目
20**年完成陡坡地生态治理项目人工造林面积1.5000亩,兑现生活补助资金300万元。
7、低效林改造项目
按照《XX县中低产林改造总体规划》,结合林业低效林分布和残次林分布区域的实际,并充分考虑乡镇低效林资源情况,在20**-20**改造期间,完成1.0000亩树种更替和3.5000亩低效竹林的改造,投入资金450.0000万元。
8、森林抚育项目
按照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政策,20**至20**年在县国营林场实施3.0000万亩的森林抚育项目,投入资金340.00万元,20**年至20** 年分别在奎香乡、小草坝镇、牛街镇、两河镇实施5.0000万亩的森林抚育项目,投入资金600.00万元。
在改造中,按照森林抚育技术规程,对全县中幼林进行了技术性的抚育。
9、城市面山绿化
根据《XX县20**-20**年城市面山绿化规划》, 20**-20**年度森林管护任务为1.44万亩,实际完成1.84万亩, 人工造林任务为1.12万亩、实际完成1.1542万亩,封山育林任务为0.78万亩,实际完成0.786万亩。
开展全民植树活动,20**、20**年在角奎镇义务植树20万株。
在角奎镇大河村老鹰山片搞样板林建设,总规模共500亩,其中:耕地350亩、荒山150亩。
种植树种根据地方实际,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利益,选择以优质枇杷大五星品种为主,香樟、黄葛、桂花、刺桐等绿化树种为辅。
投资276.355万元。
10、灾后重建工作全面完成
按照《XX县9.07陡坡生态治理项目和封山育林实施方案》的要求,上级下达我县20**年灾后重建任务为(涉及林业重点工程部分)陡坡地生态治理1.5万亩,封山育林2万亩(包括小草坝场1万亩),已完成地震恢复重建任务。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生态林建设的推进,生态林管护量逐步增加,管护难度不断加大,主要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群众法律观念淡薄,林政执法需进一步加强。
调研中,乡村干部反映,由于受利益驱动的影响,随意砍伐盗伐的现象难以控制,特别是在天麻种植较多的地方,有些突出。
有的群众防火意识较差,生产用火,不注意安全,造成森林火灾的发生,应进一步加大森林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林政执法的查处打击力度。
二是林权林界纠纷没有得到有效化解。
从我们调研的龙海、小草坝、两河三个镇的情况看,都反应与国营林场存在林界纠纷,镇与镇之间也有林界纠纷,同时,林改中也存在山林权属纠纷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导致有些山林权责不清,难以落实管护责任。
三是管护人员少,工作量大,待遇低。
调研中,各镇都反映到护林人员管护的工作量大,山高坡陡,沟壑纵横,很多山林不通公路,护林人员巡山只能步行,条件非常艰苦,工资待遇低,希望适当提高护林人员工资待遇。
四是乡镇林业站工作有待加强。
乡镇林业站是生态林管护和建设的基层单位,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森林法律法规的基础,但是,在调研中有的乡镇有编制,有机构,但人员没有配齐,部分乡镇林业站人员没有获得执法资格,直接影响到林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四、下步工作建议
通过对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建设情况的调研,对我县生态林管护和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法规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生态公益林管护的宣传力度
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会议、标语警示牌等多种宣传形式,进一步对《森林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并让他们真正认识到天保工程、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目的和重要性。
在管护上争取广大群众支持,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天保工程和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积极支持和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
(二)多措并举,切实抓好生态林的管护
1、切实提高森林防火的管护能力
火灾是森林管护的大敌,在森林防火中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早预防、早部署、早落实。
进入防火期之前,各乡镇应召集各责任区的管护人员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认真部署和安排护林防火工作,把防火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公益林区时时有人守,坚决不松懈。
二是对重点林区的路口、交通要道进行封堵、严守,进入林区严禁携带火种,坚决制止林区边缘烧地草、放荒火等现象。
三是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一旦林区或林区边缘发现火情,及时组织扑灭,并追究相关责任,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打。
四是一旦发生火灾,必须加强森林火灾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人员。
2、加大生态林巡山管护力度
为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区的管护,管护人员根据自己的管护责任、管护面积经常巡山管护,并对巡山管护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同时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盗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开山炸石、开矿采沙、乱捕滥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一切违法行为。
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县有关部门,并依法给予从严查处。
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的衔接工作,认真管护好各个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
3、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县人民政府应将生态林管护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不断制定和完善生态林管理制度,使生态林建设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要层层签定生态林保护管理责任书,落实生态林管理、管护责任。
并相应制定和完善《XX县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管理办法》、《XX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XX县天然林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强化对生态林的管护力度。
另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全县的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合同及限伐协议,管护责任单位与所聘请的管护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了各方的职责、权利、义务。
4、加强对重点生态林区的指导与督查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个责任区进行认真指导和督查,对各个管护单位责任区的管护人员出勤情况、巡山情况详细了解,同时进入责任区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给予及时指导,并限期整改。
(三)加大生态林建设力度
全县生态林建设工作紧紧围绕“森林彝良,美丽彝良”的目标,以县委政府提出“五大产业支柱”为重点,按照上级下达年度计划搞好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应抓项目质量,严格按照“三分造、七分管”的要求,抓好项目建设质量关。
实施项目建设的乡镇要加强对项目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项目建设的重要性,积极投入生态林建设中。
在项目建设后,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让项目区群众自觉进行造林和抚育管理工作,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生态林建设管护良好氛围。
(四)要适当增加森林管护资金投入
从对全县生态林管护调研情况看,生态林管护人员221名,(其中县国营林场森林管护人员23名,海子坪自然保护区森林管护人员11名,各乡(镇)森林管护人员187名)。
全县生态林管护工作都落实在基层护林人员的身上,要把生态林管护工作管护好,提高他们的管护责任,增强他们的责任心,调动他们的管护积极性至关重要。
但由于护林人员的工资待遇偏低,大多工作热情不高,管护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要在充分利用天保工程资金和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从而增强对生态林管护的信心和责任。
(五)加大林权、林地、林界纠纷的调处力度
全县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以来,在林权改革中出现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林权、林界、林地之间的纠纷和矛盾问题,特别在集体和个人与国营林场的林界和林地纠纷问题,县林业主管部门XX县直相关部门应组成调解领导组,对全县目前林权改革中出现的矛盾问题加大调处力度。
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的林权、林地、林界纠纷问题进行梳理,纳入议事日程上来,逐件进行调处。
并按纠纷性质,属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报县人民政府调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处理好辖区内林权、林地、林界纠纷的调解工作,林权、林地、林界纠纷的调解工作要按照不出组、不出村、不出乡的调解工作要求,把辖区小纠纷、小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如辖区出现重大林权纠纷在调解中无法调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调解程序上报县有关部门进行申请调处,县有关部门接到林权、林地、林界纠纷案件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配合调解。
只有调解好林权、林地、林界纠纷,才能落实管护责任,促进全县生态林建设的持续发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推动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 年 3 月 8 日附件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保障木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全国国家储备林规划或实施方案建设范围,依托专项投资或专项金融贷款等,并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的营造林活动,以及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科学培育”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在严格保护耕地等前提下,开展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和相关配套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集约人工林栽培,统筹发展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
不得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
第五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的管理。
第六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具体实施工作由相关建设主体负责。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专业户等。
第二章 规划与投资第七条 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编制。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依据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
第八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据省级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具体建设范围、内容、目标、任务、技术路线、投资及资金筹措、风险控制、环境影响评估、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
科学确定国家储备林营造林活动和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的投资比例。
建设方案应按程序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其中,总投资额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以及在全国国家储备林规划和实施方案建设范围之外、但因国家重大战略等需要开展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方案未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的,不得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已按照有关要求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无需另行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按相关规定申报和下达。
国家储备林建设可将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十条 利用金融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的,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贷款手续,并将贷款结果及时按程序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按作业设计要求组织实施。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作业设计。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树种应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要求,做到适地适树。
推广使用良种、优良种源树种、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高效栽培技术。
第十三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按照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将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集约人工林栽培地块、现有林改培地块全部落地上图,有条件的应积极做好中幼林抚育地块落地上图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储备林集约人工林栽培应遵照造林相关技术规程,坚持生态优先、环境友好的原则,采取集约经营措施开展。
提倡营造混交林。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林现有林改培应遵照国家储备林改培相关技术规程,对现有林中立地条件好,但未适地适树、目的树种不明确、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林分,采取林冠下造林、间伐改造、补植补造等措施开展。
第十六条 国家储备林中幼林抚育应遵照森林抚育相关规程,选择有培育前途、增产潜力较大的中幼龄林,采取间伐、修枝、施肥等措施开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年度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对国家储备林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
第十八条 国家储备林统计分析和评估结果,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储备林金融贷款项目审核、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统计分析和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联合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的监管,及时准确掌握任务完成、建设成效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未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规定和年度作业设计等要求实施的,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确保国家储备林建设健康发展。
加强风险预警防控,避免发生金融风险。
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 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
可结合国土绿化,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支持资金,在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方面对国家储备林建设予以支持。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
国家储备林贷款贴息、保险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其建设方案和作业设计的编制、报批及项目监管等,参照金融贷款项目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法享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相关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可依法依规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通过建设和完善国家储备林项目库管理系统,规范国家储备林项目申报、论证、审核、统计等工作。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加强档案管理,及时按程序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十五条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支撑、宣传培训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适时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与管理典型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第二十六条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加强国家储备林林区道路、防火设施、蓄水池、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继续建设的国家储备林项目,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确认,并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十八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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