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种的树木可以随意砍伐吗 (自己种的树木能否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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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种的树木可以随意砍伐吗
一般情况下,自己种的树只是零星砍伐的话是可以的,如果是砍伐的数量在2棵以上,那通常都是要获取砍伐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如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2.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以及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3.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的采伐,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4.铁路护路林的采伐,由铁路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5.城镇林木的采伐,由园林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6.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由林木所在乡镇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以上内容参考:知乎-砍伐自己种植的林木也犯法?如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自己种植的林木也犯法?如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 知乎 ()
自己承包的山林可以砍树枝吗
对自己承包的山林通常情况下是可以砍树枝的,如果只是砍树枝,并没有大肆砍伐林木,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只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如果自己承包的山林上面有一些防风固沙林,护路林,一般情况下不能随便砍伐。
一、自己承包的山林可以砍树枝吗?
自己承包的山林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砍树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二、滥伐林木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自己承包山林的时候,对是否可以砍伐山林的问题,应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清楚,正常情况下承包山林,自然也就承包了对山上面种的这些树木的使用权。
可是山上种的树木,有农田防护林,护岸护堤林,这些树林都是受保护的,不能随便砍伐。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包括幼树,下同)采伐,林木采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一责任人,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村护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责任。
第二章 采伐限额制定与管理第五条 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编制一次,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编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农场、国有大型厂矿,下同)的森林和林木由本单位负责编制;(二)农村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县、乡道公路的护路林由县(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三)铁路和国、省道公路的护路林,城镇的森林和林木分别由杭州铁路分局、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各单位编制的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 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的原则以及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
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和开展相应的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以辖区内各乡(镇)的森林资源量、各林种成、过熟林蓄积量以及各林种蓄积量为依据,分解下达采伐限额指标。
县人民政府可以单列一部分采伐指标用作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和依法查处森林案件所造成的林木损耗。
第八条 商品材实行生产计划管理。
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但对人工用材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的林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拨每个县商品材的出县运输总量。
禁止超计划生产商品材。
第三章 采伐管理第九条 森林采伐方式有: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有:择伐、皆伐和渐伐。
第十条 采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抚育采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小于0.5;(二)主伐中的择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三)皆伐,一次采伐面积应在5公顷以内;坡度在35度以下的林分,一次采伐面积可扩大到20公顷。
因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原因受损林木的采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申请采伐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除需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正式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提交的相关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林木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
第十二条 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采伐林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订立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
实施皆伐作业的,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采伐许可证核定的采伐面积更新造林。
第十三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向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许可证发放要求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由铁路、交通、城建等部门管理的林木需要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采伐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规定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将采伐作业设计和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其它国有林的采伐,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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