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殖业占地的最新政策 (关于养殖业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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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殖业占地的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养殖场,不算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无需再审批养殖用地,但也要注意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行。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1)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如果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3)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2021国家养殖政策
2021年,国家对养殖业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
首先,养殖用地将按种植用地对待,用水用电费用将按种植业标准计算。
其次,金融部门将放宽对小额养殖业的贷款条件,加大信贷力度,允许实行联户担保。
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各类规模养殖场都将获得特定项目支持,但需申报。
政府将为新建标准化高产奶牛养殖小区提供资金补贴,2007年每个小区补贴25万元。
针对养猪业,政府将为每头能繁母猪提供50元补贴。
养殖业的补贴款将由中央和各级政府共同承担。
能繁母猪的养殖保险保费为60元,其中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80%,养猪户承担20%。
因重大疫病导致捕杀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获得补偿。
此外,政府还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导致畜禽养殖场所需关闭或搬迁,政府将对养殖者进行经济损失补偿。
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修正)
1.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确保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推动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旨在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2.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活动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所称畜禽包括国家公布的遗传资源目录内的法定畜禽。
3. 畜禽养殖应遵循市场导向、政府支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准则,推进规模化养殖与标准化生产。
4. 县级以上政府需将畜牧业发展纳入规划,并采取措施加强养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畜牧业进步。
5.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工作,支持畜禽养殖业发展。
6.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省养殖布局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养殖规划需结合本地实际,报批后实施,考虑农业生产等实际情况,划分养殖区域,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7. 畜禽养殖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建立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建立的养殖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分散养殖户应圈养,自主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指导。
8. 新建养殖场需符合规划,具备相应条件,包括生产场所、技术人员、防疫条件、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9.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已建养殖场需关闭或搬迁,并给予补偿。
10. 畜禽养殖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11. 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需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规模标准包括生猪、肉牛、奶牛、羊、肉用家禽、蛋用家禽和兔的存栏数量。
12. 养殖者需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养殖场信息、生产管理、防疫条件、废弃物处理设施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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