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规定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什么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畜牧法规定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

畜牧业知识 2025-01-24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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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规定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什么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一章 总则

畜牧法规定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什么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畜牧法规定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九条 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十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

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条 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

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一条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 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

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 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第五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第五十二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第五十三条 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第六章 质量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第六十条 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畜牧调研报告

畜牧调研报告(精选4篇)

在生活中,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

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畜牧调研报告(精选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畜牧调研报告1

畜牧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特征养殖是完成农民增收、创收的主要手段,其位置和效果不时提拔。

本年年头我们以抽样查询的方式,深化到村、组对全乡良种黑猪养殖进行查询,从查询的状况看,黑猪养殖状况情势虽不容乐观,但发展潜力大。

一、黑猪养殖近况

黑猪系湘西黑猪的分支,是湖南省四个当地良种之一,首要分部在县的、火场等境内。

黑猪体质健壮,背腰平直,腹不拖地,四肢强健,顺应性强,耐粗豪豢养治理,肥育猪屠宰率较高,后期脂肪堆积才能强,肉嫩味喷鼻,是适于山区豢养的优秀当地猪种。

从查询剖析看,虽然我乡天然前提较好,农副产物丰厚,多年以来本地农户有较好的养猪习气,岁尾全乡生猪存栏6000余头,但当地良种黑猪仅存700余头,拥有繁育才能的母猪不超越400头,个中黑母猪78头,种公猪数目很少濒临绝种。

现存规划养殖户仅剩2户,即黑猪养殖公司和农户钟玉春。

黑猪养殖公司生猪存栏500余头,个中黑猪存栏近300头。

二、黑猪养殖存在问题

当地良种黑猪养殖在上世纪七、八十年月有过辉煌的历史,曾经作为当地特征资本编入怀化市乡土教材,但后来逐步式微,究其缘由首要有:

(一)原种场地式微。

上世纪七十年月,我乡曾建有原种场,开展黑猪的保种、育种及养猪新技能、新效果推行工作。

原种场的兴修,促进了那时我乡黑猪养殖业的发展。

但后因由于受体系体例、资金、市场等要素限制,保种、育种工作难认为继,原种场兴办几年就此跨失落。

黑猪的保种、育种又恢复到原有的原始保种形态。

(二)养殖方法掉队。

据查询调查,全乡生猪养殖还处于散养形态,规划养殖很少。

散养本钱高,议价才能弱,受市场价钱动摇影响大,轻易伤害群众养殖积极性。

比来几年,饲料本钱上涨,生猪出栏价钱、仔猪销售价钱的下滑,不少养殖户亏本,2008年我乡养殖户廖家坪村李新国,因接受不了市场冲击,所养母猪36头,种公猪2头悉数处置转产。

生猪存栏削减,很多母猪遭四处理,招致黑种猪的存栏严厉下降。

(三)销售渠道不畅。

市场行情掌握禁绝,黑猪价钱被低估。

据查询,当前我县生猪销售市场没有细分市场,黑猪与杂交白猪价钱一样,肉质喷鼻嫩的黑猪价值并没有被价钱表现。

“二元”、“三元”杂交白猪的出栏周期为3-4个月,当地良种黑猪的出栏周期为8-9个月,在一致销售价钱下,豢养白猪的利润远超越当地良种黑猪。

面临我县黑猪养殖价钱低、利润少的市场行情,农户纷繁“弃黑养白”,改摄生长速度快的外来“三元”杂交白种猪。

当前全乡存栏当地良种黑猪只要12%左右,乡域内的当地良种黑猪被敏捷更新,黑猪纯种保管遭到严厉要挟。

但在本省宁乡和广东省等地,因为肉成品加工兴旺,生猪市场买卖活泼,细分市场价钱反映活络,黑猪市场价钱远高于杂交白种猪,黑猪养殖在那边获得了很好发展。

(四)融资存在坚苦。

因为生猪养殖,特殊是黑猪养殖时间长,奏效慢,豢养本钱较高,市场价钱动摇大,没有资金支撑,轻易堕入亏本,难以构成规划养殖。

依据查询,我乡现存的2家黑猪养殖规划户—黑猪养殖公司和养殖户钟玉春都存在资金缺口,严厉制约了黑猪养殖规划化发展。

本年上半年市场价钱低迷时,为了维持运营,黑猪养殖公司不得不出售局部生猪,在本年下半年市场价钱高企时,可供出栏数目却又不多,致使养殖户难以取得较高利润。

三、黑猪养殖建议

生猪养殖是畜牧业的主体,是乡村经济的首要产业,养猪收入是农民收入特殊是偏僻山区农民收入的首要起原。

与其他栽种业、养殖业比拟,生产前提要求低,豢养技能轻易把握,且猪肉当前仍是我国人民肉食物的首要起原,若市场行情稍好,养猪效益相对其他农业行业要高。

随着人民群众收入和生活程度的不时提高,对猪肉及肉成品的质量、口感会要求越来越高,从久远看,我乡当地良种黑猪养殖业的发展要大有作为,应着力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明确黑猪养殖发展思绪。

要从“做大品牌、做实产业”的高度经营我乡生猪养殖产业,在发展步调上先由以黑猪、杂交白猪一起互补养殖,逐渐向以黑猪养殖为主,杂交白猪养殖为辅改变。

在发展中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载体,以龙头公司为依托,充分发掘黑猪品牌资本,加速生猪现代养殖方法的改变历程,完成农民收入和农产物竞争力双提高。

(二)注重黑猪养殖推行力度。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群众对当地良种黑猪资本维护认识。

畜禽当地种类资本既是一种宝贵的天然资本,又是当地畜牧业生产发展的基本,更是提高农产物竞争力的保证。

近年因由于本地养殖户单方面追求发展速度,群众保种认识淡漠,招致少数的当地良种资本并未获得充分应用,逐显退步趋向。

县政府应发动民间和社会组织加大对良种黑猪资本的维护,创建品牌,推行品牌,注册“黑猪”商标加以宣传、推行和维护。

(三)完善黑猪养殖资金扶持系统。

一是应加大对黑猪良种资金的投入,突出重点,坚持健全黑猪种类维护性育种繁育系统。

重建原种猪场,培养中心母猪群和种公猪,开展维护性育种和纯种(系)的选育,维护优质母猪。

二是参照农作物良种补助的做法,坚持良种补助准则,对购置良种猪的农户赐与直接的补助扶持。

三是积极申报非凡养殖项目,积极争夺国家、省、市、县的资金扶持,多渠道吸引民间本钱,不时添加对畜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

(四)加大黑猪养殖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发展规划养殖,在资金政策上予以支撑,在精心培养现有2户规划养殖户的基本上,再鼓舞发展一批养殖大户,构成规划养殖。

二是适度发展肉成品加工业。

发展肉成品加工业,指导坚持生猪销售细分市场,充分表现黑猪价值。

三是协调金融机构坚持融资平台,把规划养殖户和加工企业作为信贷重点,简化借款顺序,扩展借款规划,放宽典当前提,为养殖户和加工企业供应有力的资金保证。

(五)坚持黑猪养殖专业协作社。

充分发掘应用“黑猪”品牌资本,依托黑猪养殖公司,依照农户自愿参加的准则,坚持黑猪养殖专业协作社,构成“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形式。

由协作社一致育种、一致供应仔猪、一致供应饲料、一致防疫,一致回购销售,统筹省内、省外市场,拓宽销售渠道,提高市场议价和抗风险才能,提高农户的养殖收益。

(六)增强黑猪养殖服务治理程度。

在现有的体系体例机制下,经过各类方法,不变畜牧技能推行步队,充分调动基层技能推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时搞好动生猪防疫,实时把养猪新技能,新效果推行到生产中去,为全乡生猪养殖供应技能支撑。

畜牧调研报告2

畜牧小区是一种新型的畜牧业生产组织形式,按照集约化养殖要求建立的有一定规模的较为规范、严格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园区内饲养设施完备,技术规程及措施统一,粪污处理配套,是实施畜牧生产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产业化的有效载体。

对于稳步发展畜牧生产,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畜牧小区建设现状

畜牧业是我县农村经济的骨干支柱产业,近年来,畜牧业生产得到迅猛发展,占农业的比重逐年增加,优势日益凸现。

据统计,20xx年,全县出栏生猪90.77万头、家禽772.42万只、肉羊17.73万只、肉牛2.05万头,肉类总产量8.1万吨、禽蛋产量0.68万吨,实现畜牧业产值16.39亿元。

据农村住户抽样调查,20xx年农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4357.86元,其中畜牧业收入1634.57元,占37.5%,较20xx年增收324.68元,成为家庭经营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xx年开始,我县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超过了50%,20xx年占农业总产值的54.85%,实现了由家庭副业向农村支柱产业的历史性跨越。

然而,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以千家万户小规模饲养为主,农民的住房往往是前面住人,后面养畜,卫生环境差。

随着生产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生猪和家禽养殖量的不断增多,一些养殖户将畜禽排泄物随意堆放,周围恶臭弥漫,引发邻里纠纷。

在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这种小规模人畜混居养殖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不利于畜禽品种改良和规范化、标准化生产的实施;不利于动物防疫,且增加了人体感染病源的机会。

只有通过建设畜牧小区,集中建造标准化的畜禽圈舍,组织农民进小区养殖,实行统一品种、防疫、服务、治污、销售的标准化管理和组织化生产,才能达到逐步转变传统的养殖方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减轻养殖污染,从而确保畜产品质量和肉品安全,全面增加养殖效益,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基于上述情况,我县从20xx年开始建设畜牧小区,通过近几年的建设和发展,已建成各类畜牧小区186个,探索出6种建设模式。

一是产业园区型,如汉阳中心畜牧科技园区、白龙现代农业园区;二是集中规模型,如木马威灵生猪养殖小区、公兴九龙生猪养殖小区;三是新村联建集中型,如白龙青丰生猪养殖小区、鹤龄化林生猪养殖小区;四是大户带动型,如国光五爱生猪养殖小区;五是分户散养型,如姚家团结生猪养殖小区、开封东华家禽养殖小区;六是山区生态型,如江口清明生猪养殖小区。

我县应重点推广产业园区型和集中规模型两种建设模式。

二、畜牧小区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几年来,我县畜牧养殖小区从无到有,建设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应该看到,目前畜牧小区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1、畜牧小区建设用地困难较为突出。

如何解决和落实养殖小区建设用地,已成为难以绕开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些养殖小区由于土地因素而被迫停建设或改变规模规划,养殖户受到损失,干部群众发展养殖小区的积极性受挫,一些乡镇的新农村建设工作也受到影响。

因此用地问题已成为我县发展养殖小区最大的障碍。

2、资金短缺制约了畜牧小区的发展。

畜禽养殖业属于高风险微利产业,而且技术要求也比较高,一些养殖户本身经济基础薄弱,在建造小区时大部分资金用于圈舍等基础设施建设,致使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生产规模小,在市场竞争中没有优势,特别是在行情出现波动时,该坚持的时候坚持不住,想扩大规模时又无力扩大,要提高产品档次又缺少生产设备支撑,结果是养殖效益差,甚至亏本,严重挫伤了积极性,制约着我县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发展。

3、小区技术不配套,管理不到位。

畜牧小区从生产方式和饲养规模上看与传统的饲养不同,但在具体饲养技术上并没有多大的进步,在品种选择、饲料配制、环境控制、疫病防治等方面还是延续了传统的饲养方法,使小区的产品技术含量低,价值不高。

更有个别地方“重建轻管”思想严重,为了完成目标任务,大力宣传和鼓励建设畜牧小区,但建成后没有及时动员养殖户进小区养殖,缺少帮助他们实现生产良性循环的办法,从而出现了小区畜禽存栏率和养殖户入住率极低,甚至出现“有区无畜”现象,造成土地和圈舍闲置浪费。

三、发展畜牧小区的对策及建议

一是要加强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大力发展畜牧小区,是推进我县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畜牧业整体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的重大举措。

畜牧小区是传统畜牧业向集约化、现代化畜牧业转变的重要一步,其发展势头虽然很好,但困难也很多,需要各级党政制定优惠激励政策,扶上马、送一程。

因此,建议各级党政要切实把畜牧小区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真正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养殖污染处理设施等建设。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建设用地、水电安装、通场道路、粪污处理、金融信贷、技术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小区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难题,保障畜牧小区的健康稳步发展。

二是要转变观念,落实畜牧小区建设用地。

目前,畜牧小区建设用地问题已成为制约小区建设的瓶颈,对畜牧用地现在也存在着不同看法。

首先,发展畜牧小区只是把原来分散养殖集中起来,从土地利用性质看,主要是转移用地和调整用地,并不是多占用土地,其结果是集约利用土地,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

其次,从已建成的[:请记住我站域名/]畜牧小区看,所有畜禽圈舍、仓库等都是简易建筑物,墙基浅,容易复耕。

因此我们要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有利时机,根据我县畜牧养殖业发展的实际,规划落实好畜牧业发展用地,把畜牧小区用地落到实处。

三是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畜牧小区规划。

畜牧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我县养殖业的优势和特点,结合畜牧业结构调整及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实际,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规模、相对集中、规范管理、综合利用的思路,充分考虑水源、交通、防疫、污染等环境因素,制定具体的畜牧小区中(长)期建设方案,分步实施。

对小区选址、建设规模、圈舍建设标准、生产(管理)区域布局等方面,组织懂技术、有见解的专家进行多方面的论证,对审定不符合要求的小区要及时给予纠正,帮助投资者和经营者把好关。

尤其要注意新建小区必须按照养殖小区排泄量与外部消纳量相配套的原则,严格控制小区布局和生产规模,尽可能的使畜禽排泄物就地转化为能源或有机肥料,力争实现新建养殖小区污染零排放,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四是要完善机制,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不论那种类型的畜牧小区,都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比如成立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协会等经济合作组织,由这些组织根据小区的养殖种类,统一开展种畜禽供应、饲料供应、疫病防治、技术培训、产品销售等服务,为养殖户提供一个良好有序的环境,随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逐步把养殖户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培养他们讲求诚信、遵纪守则,照章办事,共同促进畜牧小区的健康发展,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畜牧小区运行机制。

在建立管理体系的同时,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卫生防疫制度、人员物品管理制度、畜禽进出小区制度、消毒制度、标准化生产管理制度等等。

在圈舍建设、引种、饲养管理、疫病防治等生产全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健康养殖技术规程,并实行全程监管,确保产品优质、绿色和小区安全,不断提高饲养水平,提高养殖效益,促进畜牧小区健康快速发展。

畜牧调研报告3

科学技术从来没有以今天这样的深度和广度,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随之而来的信息化浪潮又将人们推进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信息化时代。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对国际化的竞争,迫切地要求我们用高科技的手段改造现有的畜牧业,全面推进畜牧业信息化是提高畜牧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在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及通信技术,把畜牧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到用户手中,实现畜牧生产、管理、畜产品营销网络化,加速传统畜牧业的改造和升级,大幅度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率、管理和经营决策水平。

什么是畜牧信息化

畜牧信息化,是指为全面提高畜牧业经济运行效率、畜牧业劳动生产率、畜牧企业竞争力,在畜牧生产、管理、经营各领域不断推广和应用电脑、通信、网络等信息技术和其他相关智能技术的动态发展过程。

在整个畜牧信息化建设中,硬件(电脑、网络等设备)是基础,软件(办公软件、各种应用软件)是条件,信息资源(资料、消息的收集过程)则是重要的生产要素。

畜牧信息化的现状

我国目前畜牧信息化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畜牧业基础设施薄弱;畜牧信息资源缺乏,尤其是能提供给用户的有效资源严重不足;畜牧信息技术成果应用程度低,严重阻碍了畜牧业现代化的发展,这也正是当前实施畜牧业信息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畜牧业网络建设存在的普遍问题是,重复建设、小而散,而真正能为用户提供有效信息、访问价值大的网站并不多。

畜产品市场动荡不定,需求与供应之间,始终处于周期性的波动之中,经常出现“买难”、“卖难”的现象。

建立畜牧信息资源数据库,完善网络建设

数据库是指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的数据集合,内容丰富、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源是畜牧业信息技术的关键。

根据不同用户对信息需求多样化的实际,加强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加工工作。

保障建立一个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信息数据库。

例如,美国建立了畜牧信息数据库系统,包括饲料、活畜和畜产品的价格、销售、库存、运输和进出口等很多动态信息,同时将信息及时地向网络传送,全国各地的政府、研究所、大学、企业、饲料厂等都可以随时随地查看到这些数据,以进行市场预测和生产决策。

转变了政府职能,避免了生产的盲目性。

同时加速推进畜牧信息网络工程的建设,加强标准和技术平台的建设,建立统一的网络平台,建立以各省畜牧信息中心为枢纽,上联农业部,下通至全省各地市县乡的畜牧信息网络体系,并使畜牧信息网络与畜牧业龙头企业、全国各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养殖大户及畜牧业科研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

完善畜牧信息网络建设,首先要加强畜牧信息员队伍的建设,开展畜牧信息员培训,拓宽信息渠道,推广信息来源,搞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一支自上而下、高效灵活的畜牧信息采集、整理、发布队伍;其次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网站中的栏目,增加一些对用户具有指导意义的信息栏目,例如“供求信息”、“市场动态”等信息;最后,要加大网站的宣传、推广、普及,农民养殖户是畜牧信息使用的主体,必须使他们学会在网上获取信息、分析信息,使网站上的信息真正用于生产实际中,发挥出最大的效益,这也是建立网站的最终目的。

畜牧信息化的发展趋势

积极推进畜牧信息化的发展,是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

采用信息技术可使饲养户了解市场信息,产销结合,使需求与供应之间保持平衡,避免出现“买难”、“卖难”的现象,同时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加强服务,必须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引导生产,开拓市场,搞活流通。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只有依靠最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手段改造现有的产业,才能使之适应国际经济大环境,并融入其中参与竞争。

畜牧调研报告4

一、现状。

xx畜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起步晚,发展缓慢,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据统计,截止20xx年底全市共建立畜牧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xx个。

拥有会员xx个,其中农民成员xx个,企业单位成员xx个。

20xx年经营服务总收入xx万元,纯收入xx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发展缓慢。

部分干部和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足,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热情。

一些地方虽有产业基础,但缺乏引导和组织,没有得到发展。

(二)扶持政策滞后。

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缺乏专业工作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

(三)内部运作和管理不规范。

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组织松散,联系不紧密等问题。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入会、退会没有严格的手续。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不规范,会员积极参与、民主管理的程度低,互助合作的宗旨体现不充分。

三是合作社缺乏专业管理人才和专项经费,活动开展举步维艰和合作社自身发展任其自生自灭。

四是品牌意识较弱,工商注册的少。

五是行政色彩较浓。

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的一个总原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但有好大一部分专业合作组织依托政府或部门兴办,基本上由政府或部门的领导担任会长或社长。

三、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

把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列入考核目标,制定优惠政策,强化扶持、指导和服务工作。

一是成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引导、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是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加强培训宣传。

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安排一定经费,分层次对基层干部、群众、合作社管理人员等进行集中培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整体素质。

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三)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

一是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发展资金,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的主管部门,在经费上给予重点支持。

二是帮助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

三是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努力解决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等问题。

四是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有关建设项目;五是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保险机制。

(四)加强指导服务,因地制宜发展专合组织。

一是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指导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合作社“强、特、优”的目标。

同时规范完善现有的专业合作组织。

二是改进管理方式,改善服务态度,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指导而不包办”的原则,典型示范,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边发展,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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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规定什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

新修订的畜牧法共10章94条,旨在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

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明确可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基本条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开展资源调查、保护、鉴定、登记、监测和利用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全国统一管理

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具体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鼓励和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育种技术攻关,扶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销售、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

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

国家支持牧区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强草原水利、草原围栏、饲草料生产加工储备、牲畜圈舍、牧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加强养殖户权益保护

国家引导畜禽养殖户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国家鼓励涉农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加强面向畜禽养殖户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支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

建立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便捷的畜禽交易市场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有关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加强市场调控,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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