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林的砍伐标准是什么? (防护林的砍伐要求)

林业知识 2025-02-06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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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林的砍伐标准是什么?

1. 防护林砍伐标准 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允许在防护林中修建防火通道和防火隔离带。

经批准在防护林内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以及修建防火通道和防火隔离带的,允许在批准范围内采取皆伐方式进行采伐。

对防护林需要更新的,允许按有关技术规程要求安排采伐方式。

2. 防护林的种类 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止土沙崩坏林、防止飞沙林、防风林、防止水害林、防止潮害林、防止干害林、防雾林、防止雪崩林、防止落石林、防火林、护渔林、航行目标防护林、保健防护林、风景防护林等。

3. 成熟用材林采伐标准 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当年或者次年内更新造林。

4. 特种用途林采伐标准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扶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5. 林地占用规定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6. 临时占用林地规定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7. 防护林体系 在一定的自然地理区域或一个范围内,依据地形条件,土地利用状况,主要自然灾害和人们生产活动情况,在当地发展生产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田边、道路、水利设施和居民点四旁植树,与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各林种的布局配合,合理规划配置并形成防护林的综合体,即称为防护林体系。

这一体系的各个组成林种在配置和布局上要相互协调,在林分的形式上可以林带、片林、林网相结合,乔木、灌木、种草相结合。

各个林种要相互补充与完善,使防护林体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发挥最佳的经济效益。

防护林的砍伐标准是什么? (防护林的砍伐要求)

水库绿化规范及标准要求

1.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小于50米。

1、2.水库四周的绿地宽度应不小于30米。

2、3.海岸防风林带宽度应根据《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规定:泥岸地段不少于100米。

沙岸地段应不少于200米。

岩岸地段不少于临海第一重山。

3、4.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300米。

4、5.古树名木应将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作为保护区范围,遇斜杆的古树名木,其保护区为树干外扩7米的区域范围。

古树保护区外扩5米的区域为建设控制区,并严禁于3米的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

5、6.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农田防护林属于林地么?有界定标准么?要砍伐需办理哪些手续?

1、编号:第三项2、项目名称:征占用林地审批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17条。

4、审批条件: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的需要。

5、审批数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数量报批。

6、审批程序: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材料→材料审查、现场查验→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许可。

7、承诺时限:15日上报8、申报材料:用地单位书面申请,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资质设计部门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用地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交款凭证,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肥协议等。

9、收费依据及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据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件收取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一)用材林的补偿标准1、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波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2.1元;其它人工阔叶林,每株每年生1.1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波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1.8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元。

2、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

3、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90%。

4、成过熟林,为所采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护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

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三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倍,平均林龄二年以下的,减半补偿。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圃地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1.5倍。

林地补偿费:(一)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补偿费标准。

1、苗圃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

2、防护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8倍。

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3、用材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

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

4、薪炭林林地和其它有收益的林业用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4倍。

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二)养蚕、养鹿、种植人参等养殖种植业生产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0.4倍。

(三)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分别执行伐前林种和新植林种林地的补偿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六条“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收取3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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