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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4-10-05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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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法规手册 目录

以下是与规范化法规关系的详细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 这是国度层面的基本法规,规则了规范化优惠的总体准则和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实施条例: 对法典的实施启动了详细的细化和补充,确保法规的有效口头。

3. 条文解释: 对规范化法中的关键条款启动解读,协助了解法律条文的外延和运行。

4. 全国专业规范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规则了技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和运转规则。

5. 国度规范治理方法: 形容了国度规范的制订、订正和实施环节,确保质量与分歧性。

6. 行业规范治理方法: 实用于特定行业,规则了行业外部规范的制订和治理准则。

7. 中央规范治理方法: 中央政府对本地规范的制订和口头启动的治理规则。

8. 企业规范化治理方法: 企业外部规范化上班的指点准则和操作规范。

9. 动力、农业规范化治理方法: 区分针对特定畛域的规范化上班,如动力效率和农产质量量。

10. 国度实物规范暂行治理方法: 对实物产品的特定规格和规范启动治理。

11. 规范档案治理方法: 确保规范化文件的保留和查阅,保养历史记载。

12. 规范出版发行、出版治理方法: 规则规范资料的出版流程和版权包全。

13. 机电新产品、技术引进和设施出口规范化审查: 对关系产品和技术的规范化要求启动审核。

14. 出口机电产品规范化治理方法: 对出口设施的规范化规则,确保合乎国际规范。

15.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则: 保证食品标签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16. 驳回国际规范治理方法: 如何驳回和转化国际规范,优化我国规范的国际竞争力。

17. 通知:驳回国际规范产品标记治理方法: 对于产品标识国际规范的指点文件。

18. 极速程序制订国度规范治理规则: 提高规范化上班的效率,极速照应市场需求。

19. 指点性技术文件治理规则: 对规范化技术指点文件的治理和运前启动指点。

20. 消息分类编码、商品条码治理方法: 规范数据治理和产品标识的规范化。

21. 代码治理方法: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聚集团的代码治理规则。

22. 规范化科技提高奖励方法: 激励规范化畛域的翻新和奉献。

23. 英文版翻译出版治理暂行方法: 国度规范英文版的翻译和出版政策。

24. 通知:强迫性规范条文强迫规则: 强调强迫性规范的实施力度和口头要求。

25. 规范经常使用国度规范和行业规范代号的通知: 明白规范代号的正确经常使用方法。

裁减资料

规范化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是为了增强规范化上班,优化产品和服务质量,促成迷信技术提高,保证人身肥壮和生命财富安保,保养国度安保、生态环境安保,提高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制订的法律。

法律依据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以下简称《规范化法》)的规则,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须要一致的技术要求,应当制订规范:(一)工业产品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或许安保、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消费、实验、测验、包装、贮存、运输、经常使用的方法或许消费、贮存、运输环节中的安保、卫生要求;(三)无关环境包全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测验方法;(四)树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五)无关工业消费、工程树立和环境包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调换配合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测验、包装、贮存、运输以及消费技术、治理技术的要求;(七)消息、动力、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国度有方案地开展规范化事业。

规范化上班应当归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第四条 国度激励驳回国际规范和国外先进规范,踊跃介入制订国际规范。

第二章 规范化上班的治理第五条 规范化上班的义务是制订规范、组织实施规范和对规范的实施启动监视。

第六条 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一致治理全国规范化上班,实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度无关规范化上班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组织制订全国规范化上班规划、方案;(三)组织制订国度规范;(四)指点国务院无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化上班,协和谐解决无关规范化上班疑问;(五)组织实施规范;(六)对规范的实施状况启动监视审核;(七)一致治理全国的产质量量认证上班;(八)一致担任对无关国际规范化组织的业务咨询。

第七条 国务院无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治理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化上班,实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度规范化上班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订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详细方法;(二)制订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化上班规划、方案;(三)承当国度下达的草拟国度规范的义务,组织制订行业规范;(四)指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化上班;(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规范;(六)对规范实施状况启动监视审核;(七)经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治理本行业的产质量量认证上班。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一致治理本行政区域的规范化上班,实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度规范化上班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订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详细方法;(二)制订中央规范化上班规划、方案;(三)组织制订中央规范;(四)指点本行政区域无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化上班,协和谐解决无关规范化上班疑问;(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规范;(六)对规范实施状况启动监视审核。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治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化上班,实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度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规范化上班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订实施的详细方法;(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化上班规划、方案;(三)承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中央规范的义务;(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规范;(五)对规范实施状况启动监视审核。

第十条 市、县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无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三章 规范的制订第十一条 对须要在全国范围内一致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订国度规范(含规范样品的制造):(一)调换配合、通用技术言语要求;(二)保证人体肥壮和人身、财富安保的技术要求;(三)基本原料、燃料、资料的技术要求;(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五)通用的实验、测验方法;(六)通用的治理技术要求;(七)工程树立的关键技术要求;(八)国度须要控制的其余关键产品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国度规范由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方案,组织草拟,一致审批、编号、颁布。

工程树立、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包全的国度规范,区分由国务院工程树立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包全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颁布方法由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无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法律对国度规范的制订另有规则的,依照法律的规则口头。

第十三条 对没有国度规范而又须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一致的技术要求,可以制订行业规范(含规范样品的制造)。

制订行业规范的名目由国务院无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行业规范由国务院无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方案,组织草拟,一致审批、编号、颁布,并报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规范在相应的国度规范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对没有国度规范和行业规范而又须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一致的工业产品的安保、卫生要求,可以制订中央规范。

制订中央规范的名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中央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方案,组织草拟,一致审批、编号、颁布,并报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无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对中央规范的制订另有规则的,依照法律的规则口头。

中央规范在相应的国度规范或行业规范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企业消费的产品没有国度规范、行业规范和中央规范的,应当制订相应的企业规范,作为组织消费的依据。

企业规范由企业组织制订(农业企业规范制订方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则备案。

对已有国度规范、行业规范或许中央规范的,激励企业制订严于国度规范、行业规范或许中央规范要求的企业规范,在企业外部实用。

第十八条 国度规范、行业规范分为强迫性规范和介绍性规范。

下列规范属于强迫性规范:(一)药品规范,食品卫生规范,兽药规范;(二)产品及产品消费、储运和经常使用中的安保、卫生规范,休息安保、卫生规范,运输安保规范;(三)工程树立的质量、安保、卫生规范及国度须要控制的其余工程树立规范;(四)环境包全的污染物排放规范和环境质量规范;(五)关键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六)通用的实验、测验方法规范;(七)调换配合规范;(八)国度须要控制的关键产质量量规范。

国度须要控制的关键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无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迫性规范以外的规范是介绍性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工业产品的安保、卫生要求的中央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迫性规范。

第十九条 制订规范应当施展行业协会、迷信技术钻研机构和学术集团的作用。

制订国度规范、行业规范和中央规范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消费单位、行业协会、迷信技术钻研机构、学术集团及无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规范化技术委员会,担任规范草拟和参与规范草案的技术审查上班。

未组成规范化技术委员会的,可以由规范化技术归口单位担任规范草拟和参与规范草案的技术审查上班。

制订企业规范应当充沛听取经常使用单位、迷信技术钻研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规范实施后,制订规范的部门应当依据迷信技术的开展和经济树立的须要适时启动复审。

规范复审周期普通不超越五年。

第二十一条 国度规范、行业规范和中央规范的代号、编号方法,由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一致规则。

企业规范的代号、编号方法,由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无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则。

第二十二条 规范的出版、发行方法,由制订规范的部门规则。

第四章 规范的实施与监视第二十三条 从事科研、消费、运营的单位和团体,必定严厉口头强迫性规范。

不合乎强迫性规范的产品,制止消费、开售和出口。

第二十四条 企业消费口头国度规范、行业规范、中央规范或企业规范,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口头规范的代号、编号、称号。

第二十五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商定。

出口产品在国际开售时,属于我国强迫性规范治理范围的,必定合乎强迫性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良产品、启动技术革新,应当合乎规范化要求。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国务院无关行政主管部门树立行业认证机构,启动产质量量认证上班。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一致担任全国规范实施的监视。

国务院无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担任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实施的监视。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一致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实施的监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无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实施的监视。

市、县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无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的各自的职责,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实施的监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须要设置测验机构,或许授权其余单位的测验机构,对产品能否合乎规范启动测验和承当其余规范实施的监视测验义务。

测验机构的设置应当正当规划,充沛应用现有力气。

国度测验机构由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无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中央测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无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解决无关产品能否合乎规范的争议,以本条规则的测验机构的测验数据为准。

第三十条 国务院无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须要和国度无关规则设立测验机构,担任本行业、本部门的测验上班。

第三十一条 国度机关、社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及整体公民均有权检举、揭露违犯强迫性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犯《规范化法》和本条例无关规则,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无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良,并可通报批判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奖励:(一)企业未按规则制订规范作为组织消费依据的;(二)企业未按规则要求将产品规范上报备案的;(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则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良产品、启动技术革新,不合乎规范化要求的;(五)科研、设计、消费中违犯无关强迫性规范规则的。

第三十三条 消费不合乎强迫性规范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中止消费,并没收产品,监视销毁或作必要技术解决;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无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开售不合乎强迫性规范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中止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视销毁或作必要技术解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无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出口不合乎强迫性规范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视销毁或作必要技术解决;处以出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无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奖励,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则的责令中止消费、行政奖励,由无关行政主管部门选择;其余行政处分由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据职权选择。

第三十四条 消费、开售、出口不合乎强迫性规范的产品,形成重大结果,形成立功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清查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合乎认证规范而经常使用认证标记出厂开售的,由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重大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许认证不合格而私自经常使用认证标记出厂开售的,由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担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四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分选择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放开复议;对复议选择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四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放开复议或许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实行处分选择的,由作出处分选择的机关放开人民法院强迫口头。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则的处分未罢黜由此发生的对他人的侵害抵偿责任。

遭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责任人抵偿损失。

抵偿责任和抵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无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规范化上班的监视、测验、治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奖励,形成立功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清查刑事责任:(一)违犯本条例规则,上班错误,形成损失的;(二)伪造、窜改测验数据的;(三)秉公作弊、滥用职权、索贿行贿的。

第四十条 罚没支出所有上缴财政。

对单位的罚款,一概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老本。

对责任人的罚款,不得从公款中核销。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军用规范化治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订。

第四十二条 工程树立规范化治理规则,由国务院工程树立主管部门依据《规范化法》和本条例的无关规则另行制订,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度技术监视局担任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规范化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成功农业现代化,促成农业技术提高,改良农产质量量,参与产量,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实施条例》,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农业规范化是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规范化,它的关键义务是:贯彻国度无关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和实施农业规范化规划、方案,制订(包含订正、下同)和组织实施农业规范,对农业规范的实施启动。

第三条 农业规范化是成功农业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上班。

农业规范化方案应归入国民经济和科技开展方案。

第四条 对下列须要一致的技术要求,应当制订农业规范(含规范样品的制造):(一)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和安保、卫生要求;(二)农产品、种子的实验、测验、包装、贮存、运输、经常使用方法和消费、贮存、运输环节中的安保、卫生要求;(三)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四)农业方面的消费技术和治理技术。

第五条 农业规范分为强迫性和介绍性规范。

与安保、卫生无关的技术要求,关键的触及技术连贯通用技术言语和国度须要控制的测验方法、种子与关键农产品的国度规范、行业规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强迫口头的规范是强迫性农业规范。

其余农业规范是介绍性农业规范。

第六条 为贯彻农业国度规范、行业规范,依据中央开展农业消费的实践须要,展开农业综合规范化上班,县级以上各级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订农业规范规范,介绍口头(法律、法规规则强迫口头的例外)。

第七条 制订农业规范应当合乎下列准则:(一)合乎国度无关政策、法则,做到技术先进,经济正当,实际可行。

无利于推进技术提高,参与产量,提高产质量量。

(二)无利于正当应用资源,包全生态环境、卫生,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三)激励驳回国际规范和国外先进规范。

(四)无利于量体裁衣,开展中央名、特、优产品消费。

(五)无利于按质论价,统筹农、工、商和消费者利益。

(六)无利于促成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外贸易。

(七)无利于关系规范协调、配套,规范样品和文字规范相分歧,无利于树立迷信、正当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规范体系和展开综合规范化上班。

第八条 当制订农产品规范触及到几个部门时,应由一个部门牵头,联结其余无关部门独特钻研制订。

第九条 强迫性农业规范必定口头。

不合乎强迫性规范的,不得开售、调运、出口和经常使用。

第十条 对有国度规范或行业规范的农产品、种子等,可以向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放开产质量量认证。

认证方法,按国度无关产质量量认证治理的规则口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担任组织农业规范的实施,对规范的实施启动监视审核;县级以上政府无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担任组织实施农业规范,并对规范的实施启动监视审核。

农业规范实施的监视,按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实施监视治理方法口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须要设置的测验机构,或授权的其余单位的测验机构对农产品、种子能否合乎规范启动监视测验。

解决无关农产品、种子能否合乎规范的争议,以前款规则的测验机构的测验结果为依据。

第十三条 凡收买、开售的农产品、种子,都必定接受第十二条规则的测验机构的监视测验。

第十四条 违犯本方法无关规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实施条例》的相应条款启动处分。

第十五条 农业规范属科技成绩,对技术水平高、效益清楚的农业规范,应归入相应的科技提高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本方法由国度技术监视局担任解释。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国度规范局颁发的《农业中央规范和农业介绍性规范代号、编号的规则》、《对于革新农业规范化上班的几项规则》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