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评审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种植业知识 2025-06-02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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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评审细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考核评审人员的治理,规范其行为,依据《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考核方法》等关系规则,本方法应运而生。

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的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考核评审人员,是指经过农业部的考核并持有评审员证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派,专门担任对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启动考核评审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考核评审人员的介绍、放开、培训、考核及监视治理均实用本方法。

第四条 未取得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关系考核评审上班。

第五条 农业部担任对评审员的考核和监视治理上班。

第六条 评审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领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以下级别;- 从事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治理及关系上班至少五年,知晓本畛域的专业实践和操作技艺;- 相熟与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考核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的内容和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具有与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考核评审上班相顺应的观察、剖析和判别才干,能独立或帮忙启动现场评审优惠。

第七条 各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考核须要,从合乎第六条规则的人员中提拔评审员候选人,并参与评审员考核。

第八条 农业部将审查评审员候选人的关系资料(包含介绍表和其余资历证书),对其启动法律法规、试验室治理、实践常识、专业技艺和评审方法的考核。

考核合格者,农业部将颁发《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证书》(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九条 评审员应活期参与农业部组织的业务培训,以优化其评审技术和专业常识水平。

第十条 评审员在启动评审优惠时,应据守职业品德,遵照主观公正、迷信谨严、捕风捉影的上班准则。

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评审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农产质量量安保监测治理方法(2022订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增强农产质量量安保治理,规范农产质量量安保监测上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质量量安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保法实施条例》,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展开农产质量量安保监测上班,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农产质量量安保监测包含农产质量量安保危险监测和农产质量量安保监视抽查。

农产质量量安保危险监测是指为了把握农产质量量安保状况和展开农产质量量安保危险评价,系统和继续地对影响农产质量量安保的有害要素启动测验、剖析和评价的优惠,包含农产质量量安保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外容。

农产质量量安保监视抽查是指为了监视农产质量量安保,依法抵消费中或市场上开售的农产品启动抽样检测的优惠。

第四条 农业乡村部依据农产质量量安保危险评价、农产质量量安保监视治理等上班须要,制订全国农产质量量安保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农产质量量安保监测方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践状况,制订本级农产质量量安保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上班由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质量量安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则条件的检测机构承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树立,优化其检测才干。

第六条 农业乡村部一致治理全国农产质量量安保监测数据和消息,并指定机构树立国度农产质量量安保监测数据念迅库和消息治理平台,承当全国农产质量量安保监测数据和消息的采集、整顿、综合剖析、结果上报等上班。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担任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质量量安保监测数据和消息。

激励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树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质量量安保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质量量安保监测上班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估算,保证监测上班的反常展开。

第二章 危险监测第八条 农产质量量安保危险监测应当活期展开。

依据农产质量量安保监管须要,可以随时展开专项危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产质量量安保危险监测上班的须要,制订并实施农产质量量安保危险监测网络树立布局,树立健全农产质量量安保危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依据监测方案向承当农产质量量安保监测上班的机构下达上班义务。

接受义务的机构应当依据农产质量量安保监测方案编制上班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义务的农业乡村主管部门备案。

上班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监测义务分工,明白详细承当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二)各机构承当的详细监测内容,包含样品种类、起源、数量、检测名目等;(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留条件;(四)义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五)监测实现期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产质量量安保危险隐患散布及变动状况,适时调整监测种类、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质量量安保危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合乎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质量量安保危险监测应当依照发布的规范方法检测。

没有规范方法的可以驳回非规范方法,但应当遵照先进技术手腕与成熟技术相联合的准则,并经方法学钻研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当农产质量量安保监测义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义务的农业乡村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剖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应当树立危险监测情势会商制度,对危险监测结果启动会商剖析,查找疑问要素,钻研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下级农业乡村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剖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保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市场监视治理等无关部门通报。

农业乡村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保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市场监视治理等无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农产质量量安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质量量安保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性会议经过 依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度养生物包全法〉等十五部法律的选择》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消费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视审核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产质量量安保,保养群众肥壮,促成农业和乡村经济开展,制订本法。

本法所称农产质量量安保,是指农产质量量合乎保证人的肥壮、安保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农产质量量安保的监视治理上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担任农产质量量安保的无关上班。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质量量安保治理上班归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布局,并布置农产质量量安保经费,用于展开农产质量量安保上班。

第五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一致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质量量安保上班,并采取措施,树立健全农产质量量安保服务体系,提高农产质量量安保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无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质量量安保危险评价专家委员会,对或许影响农产质量量安保的潜在危害启动危险剖析和评价。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产质量量安保危险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将农产质量量安保危险评价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无关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发布无关农产质量量安保状况消息。

第八条 国度疏导、推行农产品规范化消费,激励和允许消费优质农产品,制止消费、开售不合乎国度规则的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的农产品。

第九条 国度允许农产质量量安保迷信技术钻研,推行迷信的质量安保治理方法,推行先进安保的消费技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无关部门应当增强农产质量量安保常识的宣传,提矮小众的农产质量量安保看法,疏导农产品消费者、开售者增强质量安保治理,保证农产品消费安保。

第二章 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

第十一条 国度树立健全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体系。

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是*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的制订和发布,依照无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口头。

第十二条 制订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应当充沛思考农产质量量安保危险评价结果,并听取农产品消费者、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证消费安保。

第十三条 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应当依据迷信技术开展水平以及农产质量量安保的须要,及时订正。

第十四条 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无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保证农产质量量安保的要求,依据农产品种类个性和消费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要素,以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消费的,提出制止消费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订。

农产品制止消费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则的程序操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农产品基地树立,改善农产品的消费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保证农产质量量安保的规范化消费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则动植物疫病区的树立。

第十七条 制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越规则规范的区域消费、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树立农产品消费基地。

第十八条 制止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则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许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许其余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消费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合乎国度规则的规范。

第十九条 农产品消费者应当正当经常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形成污染。

第四章 农产品消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保证农产质量量安保的消费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农产品消费的指点。

第二十一条 对或许影响农产质量量安保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减少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无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实行容许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活期对或许危及农产质量量安保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减少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启动监视抽查,并发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农业投入品经常使用的治理和指点,树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保经常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行机构应当增强对农产品消费者质量安保常识和技艺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消费企业和农民专业协作经济组织应当树立农产品消费记载,照实记载下列事项:

(二)生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出现和防治状况;

农产品消费记载应当保留二年。

制止伪造农产品消费记载。

国度激励其余农产品消费者树立农产品消费记载。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消费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则,正当经常使用农业投入品,严厉口头农业投入品经常使用安保距离期或许休药期的规则,防止危及农产质量量安保。

制止在农产品消费环节中经常使用国度明令制止经常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消费企业和农民专业协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许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质量量安保状况启动检测;经检测不合乎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的农产品,不得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协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消费技术服务,树立农产质量量安保治理制度,健全农产质量量安保控制体系,增强自律治理。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消费企业、农民专业协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买的单位或许团体开售的农产品,依照规则应当包装或许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许附加标识前方可开售。

包装物或许标识上应当依照规则表明产品的品名、产地、消费者、消费日期、保质期、产质量量等级等外容;经常使用减少剂的,还应当依照规则表明减少剂的称号。

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经常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减少剂等资料,应当合乎国度无关*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保治理的无关规则启动标识。

第三十一条 依法须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记、检疫合格证实。

第三十二条 开售的农产品必定合乎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消费者可以放开经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记。

农产质量量合乎国度规则的无关优质农产品规范的,消费者可以放开经常使用相应的农产质量量标记。

制止冒用前款规则的农产质量量标记。

第六章 监视审核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农产品,不得开售:

(一)含有国度制止经常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许其余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许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合乎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许生物毒素不合乎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的;

(四)经常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减少剂等资料不合乎国度无关*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余不合乎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的。

第三十四条 国度树立农产质量量安保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保证农产质量量安保的要求,制订并组织实施农产质量量安保监测方案,抵消费中或许市场上开售的农产品启动监视抽查。

监视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予以发布。

监视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合乎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则条件的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启动,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则的数量。

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视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 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应当充沛应用现有的合乎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的机构,必定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才干,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消费者、开售者对监视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质量量安保监视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放开复检。

驳回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无关部门认定的极速检测方法启动农产质量量安保监视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放开复检。

复检不得驳回极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失误给当事人形成侵害的,依法承当抵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许委托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对进场开售的农产质量量安保状况启动抽查检测;发现不合乎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的,应当要求开售者立刻中止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开售企业对其开售的农产品,应当树立健全进货审核验收制度;经查验不合乎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的,不得开售。

第三十八条 国度激励单位和团体对农产质量量安保启动社会监视。

任何单位和团体都有权对违犯本法的行为启动检举、揭露和控诉。

无关部门收到关系的检举、揭露和控诉后,应当及时解决。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质量量安保监视审核中,可以抵消费、开售的农产品启动现场审核,考查了解农产质量量安保的无关状况,查阅、复制与农产质量量安保无关的记载和其余资料;对经检测不合乎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 出现农产质量量安保意外时,无关单位和团体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解决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无关部门。

出现严重农产质量量安保意外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出口的农产品必定依照国度规则的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启动测验;尚未制订无关农产质量量安保规范的,应当依法及时制订,未制订之前,可以参照国度无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无关规范启动测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农产质量量安保监视治理人员不依法实行监视职责,或许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奖励。

第四十四条 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矫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余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历;形成侵害的,依法承当抵偿责任。

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形成侵害的,依法承当抵偿责任;形成严重侵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历。

第四十五条 违犯法律、法规规则,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许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许其余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无关环境包全法律、法规的规则处分;形成侵害的,依法承当抵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常使用农业投入品违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则的,依照无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处分。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消费企业、农民专业协作经济组织未树立或许未依照规则保留农产品消费记载的,或许伪造农产品消费记载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犯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开售的农产品未依照规则启动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则情景,经常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减少剂等资料不合乎国度无关*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中止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启动有害化解决,对不能启动有害化解决的予以监视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消费企业、农民专业协作经济组织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许第五项所列情景之一的,责令中止开售,追回曾经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开售的农产品启动有害化解决或许予以监视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开售企业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景的,依照前款规则解决、处分。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景的,对违法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则解决,对农产品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则处分。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犯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责令矫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犯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则,冒用农产质量量标记的,责令矫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则的解决、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选择;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的解决、处分,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选择。

法律对行政处分及处分机关有其余规则的,从其规则。

然而,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犯本法规则,形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消费、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形成侵害的,依法承当抵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则情景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抵偿;属于消费者、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

消费者也可以间接向农产品消费者、开售者要求抵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治理依照国度无关规则口头。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农产品检测制度的抽查检测规则

一、抽查检测应依照规则启动:由合乎法律条件的农产质量量安保检测机构承当,且不得向抽查对象收取费用。

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超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则的限度。

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视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二、复检程序如下:若农产品消费者或开售者对监视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外向组织实施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下级放开复检。

若驳回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极速检测方法启动抽查检测,被抽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放开复检。

复检时不得经常使用极速检测方法。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立或委托质量安保检测机构,对进场开售的农产品启动质量安保抽查检测。

若发现不合乎质量安保规范的农产品,应要求开售者立刻中止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农产品批发市场还应树立进货审核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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