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检查哪些内容 (混凝土搅拌站全套设备多少钱)

畜牧业知识 2025-01-17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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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检查哪些内容

原材料原始记录,设备使用记录,原材料进厂检测登记,计量校称记录,温湿度记录,混凝土质量管理控制记录,混凝土试件进出库记录,混凝土出厂检测记录,原材料样品流转记录,

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检查哪些内容 (混凝土搅拌站全套设备多少钱)

化学试剂管理记录,期间核查,设备维护记录,受控文件管理记录,原材料不合格品记录,混凝土试配记录,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等。

不同地区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的要求不同,有些地区需要先办理试验室资质后才能办理新建搅拌站的资质,而有些地区则不需要办理试验室资质。

如果需要办理试验室资质,一般也就是试验室的人员和设备及试验室布局等符合当地质监部门的要求。

扩展资料:

1、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实试验仪器不可有太阳直接照射仪器上且不可有强烈的震动.,

2、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仪器放置的台面必须稳定.仪器使用最好在室温25度左右.

3、应特别注意防潮防尘,仪器不使用时应盖好防尘罩.,

4、如果长期不使用,每台仪器每周必须开机两至三次,每次开机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5、大功率用电器电源最好走专线,以免影响其它仪器正常工作.

6、电源必须稳定,电压波动不可超过5%.若超出此范围,必须使用稳压电源.,

7、必须每天打扫,以免灰尘太多影响仪器正常工作。

电子温湿度计怎么使用方法

电子温湿度计的使用方法通常非常简便,不会过于复杂。

大多数温湿度显示仪会附带一份安装说明书,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如何正确使用设备。

打开包装后,首先应确保温湿度计放置在平稳且无遮挡的位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发热源,以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接下来,按照说明书上的指示连接温湿度计与电源。

现代温湿度计多采用电池供电,部分产品则可通过USB接口充电。

在连接电源后,温湿度计会自动启动并开始显示当前环境的温度和湿度。

如果温湿度计配备有显示屏,屏幕上会清晰地显示当前的温度和湿度数值。

此外,有些温湿度计还具有报警功能,当环境湿度超出设定范围时,设备会发出警报声。

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如果温湿度计长时间未使用或需要移动,建议先断开电源,以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同时,清洁温湿度计时,务必先断电,并使用柔软的干布擦拭,避免水分进入设备内部造成损坏。

对于一些高端温湿度计,还可能配备有数据记录功能,可以将一段时间内的温湿度数据记录下来,方便用户进行数据分析。

总体而言,电子温湿度计的使用相对简单,只需遵循说明书的指示,就能轻松掌握其使用方法。

无论是家庭还是商业环境,电子温湿度计都是一个非常实用的工具,能够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和控制周围环境的温湿度条件。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特制定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系统应能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

系统应能对设置的经营流程进行质量控制,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应在系统中形成内嵌式结构,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第四条 经营企业应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终端机或服务器,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具有可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或互联网;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第五条 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保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操作岗位人员须通过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处理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以记录;

(三)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第三章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系统功能要求

第七条 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与对应的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以及购销医疗器械资质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供货单位或购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

第八条 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由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审核、确认、更新、维护,更新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其他岗位人员只能按规定的权限查询、使用,不能修改任何内容。

第九条 系统应具有对近失效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进行提示、预警的功能;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失效时,系统应能自动锁定与该数据相关的业务功能。

第十条 采购订单应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生成。

系统对各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能够自动识别、审核。

查验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记录还应包括运输方式、运输过程温度、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 系统应当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生成销售订单,拒绝生成任何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销售订单。

系统应具有对购货单位资质进行自动识别、审核功能。

第十四条 系统应当将确认后的销售数据传输至仓储部门提示出库及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出库复核操作后,系统自动生成出库复核记录。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在系统中处理销后退回医疗器械时,系统应能调出与之对应的销售记录;退回医疗器械实物与原记录信息不符或退回数量超出原销售数量时,系统拒绝退回操作;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第十六条 系统应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失效期自动跟踪、控制功能、近失效期预警提示、到失效期自动锁定功能。

系统应具有对疑似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锁定、控制功能。

第十七条 经营植入类产品的经营企业,系统应具备自动采集记录植介入类医疗器械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医疗器械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批号/序列号)和记录入库、出库、销售流向的功能。

第四章 零售企业系统功能要求

第十九条 系统应具有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自动打印每笔销售票据功能。

第二十条 系统应具有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实现近效期预警提示、超有效期自动锁定功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提供贮存、配送服务技术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医疗器械流通行业发展,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应当符合本技术要求。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为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所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库房应包含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类别和库房地址。

(二)企业应当建立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业务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和相关记录。

(三)企业应当配备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收货、查验、上架、检查、拣选、复核、包装、运输、送货等岗位的人员,并明确各岗位职责。

(四)企业应当配备与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章 仓储及运输设备设施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贮存医疗器械要求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库房地面平整光滑、进行硬化处理;常温库温度为0℃~30℃,贮存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医疗器械时,还应当具有与其贮存要求和规模相适应的恒温库(15℃~25℃)、冷藏库(2℃~8℃)、冷冻库(-15℃~-25℃)。

第五条 企业贮存医疗器械的货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贮存植介入类医疗器械(类代号为Ⅲ-6821、Ⅲ-6846、Ⅲ-6863、Ⅲ-6877)的,拆零拣选货位应不少于5000个。

(二)贮存一次性无菌耗材类医疗器械(类代号为Ⅲ-6815、Ⅲ-6845、Ⅲ-6864、Ⅲ-6865、Ⅲ-6866)的,托盘货位应不少于2000个,托盘货架间高度不小于1.5米,托盘规格应符合国标《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1996)。

(三)贮存需冷藏、冷冻保存医疗器械的,冷藏库容积不小于1000立方米,冷冻库容积不小于50立方米。

(四)贮存上述类别以外其它类医疗器械的,托盘货位不少于1000个,拆零拣选货位不少于5000个。

第六条 仓储设备设施主要由入库管理设备、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货架系统、装卸搬运及输送设备、分拣及出库设备、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运输车辆及设备构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入库管理设备。

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编制、打印设备及计算机信息管理设备,在入库医疗器械无有效自动识别标签时对其进行赋码,实现入库医疗器械信息自动采集和贮存、配送过程追溯。

(二)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

医疗器械入库、出库、分拣、检查、盘存、出库复核等环节应当使用电子识别系统管理(对于植入类医疗器械应能识别和记录产品序列号),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和射频识别设备,实现对医疗器械贮存、配送环节的全程追溯。

(三)货架系统。

包括托盘货架、隔板货架及其他货架(如自动化立体货架、流利式货架等)。

(四)装卸搬运及输送设备。

包括推车、叉车(手动、电动)及其他设备(如堆垛机、输送机等)。

输送设备应覆盖存储区、拣选作业区等作业环节。

(五)分拣及出库设备。

可以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手持终端(RF)拣货系统等设备进行分拣。

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的,电子标签数量应与拆零拣选业务相适应,应能实现对每个拣选货位的操作指示。

(六)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库房温湿度自动监测、记录、报警以及温湿度自动控制设备(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物流作业摄像监控设备, 以达到对仓储条件和物流作业过程的监控和记录功能。

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中每个独立空间至少配备2个温湿度监测探头,能够实时采集记录库房温湿度情况,并配备备用温度调控设备。

(七)运输车辆及设备。

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配备卫星定位系统(GPS),可实现对车辆运输监控。

企业应根据运输医疗器械的数量、路程、运输时间、储存要求,选择适合的运储车辆。

冷藏运输车辆应能够对运输医疗器械在途温度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冷藏箱(保温箱)应配备移动温湿度监测仪,实时采集、记录运输医疗器械在途温度数据,并具备温度外显的功能。

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输的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承运方进行质量体系考核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中央控制室。

中央控制室应具备库房温湿度监测,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冷藏车温湿度监控,一般仓储作业区视频监控,仓储设备控制以及异常状况报警功能。

常温库应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应至少每隔1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冷藏车应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当至少每隔2分钟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

第八条 贮存冷链医疗器械的企业应配备备用供电设备或采用双路供电,具备突发情况下的电力保障功能。

第四章 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

第九条 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应当由仓库管理系统(WMS)、运输管理系统(TMS) 组成,冷链运输医疗器械的,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还应包括冷链运输追溯系统(CCTS)。

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应能对医疗器械的贮存、配送全环节质量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控制,对相关数据可进行收集、记录、查询。

数据采集应完整、及时、准确,并可制作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中各岗位人员需经过身份确认、设定操作权限,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平台数据的维护和保存,未经授权不能更改任何数据。

第十一条 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应能实现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收货、查验、库存、发货等数据同步交换。

第十二条 企业仓库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委托方企业、医疗器械资质维护及自动跟踪、识别控制功能;

(二)自动生成收货、查验、检查、发货、复核等工作记录功能;

(三)入库时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采集医疗器械基本信息,并根据医疗器械贮存条件自动分配货位功能;

(四)医疗器械收货、查验、上架、贮存、检查、拣选、复核、包装等各环节质量状况进行实时判断和控制功能;

(五)通过与原始出库信息(收货单位、生产企业、医疗器械名称、规格、批号/序列号等)相符性比对,控制退回医疗器械退库操作功能。

第十三条 企业运输管理系统应具备对运输车辆、运输医疗器械、承运人员、调度分配、送达状况等信息进行追踪管理的功能,追踪记录数据包括:车号、司机姓名、订单、收货单位、医疗器械名称、数量、批号/序列号、发货时间和到货时间。

第十四条 企业冷链运输追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温度进行监测、记录、保存、查询功能;

(二)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异常温度进行自动报警功能;

(三)医疗器械运输环节温度进行统计功能,并根据统计结果汇总形成温度曲线;

(四)可供委托方查询医疗器械运输过程温度功能。

第十五条 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服务器,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记录各类数据,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分别存放于两个独立存储空间,防止数据损坏和丢失。

第六章 质量管理文件及记录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建立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质量管理文件,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二)委托方外部审核管理规定;

(三)医疗器械收货、查验、入库、贮存、检查、出库、复核、配送、运输、退回环节操作规程及工作标准;

(四)受托方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五)委托、受托双方质量协议及相关文件。

(二)医疗器械查验记录。

依据双方确认的查验标准,对医疗器械到货后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内容进行查验,根据查验结果生成查验记录,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日期、供货单位名称、注册证编号或备案凭证编号、到货数量、查验合格数量、查验结果、查验处理措施、查验人员姓名等内容。

(四)医疗器械发货记录和复核记录。

依据委托方确认的发货指令形成发货记录,记录至少包括委托方名称、发货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等内容;依据发货记录拣选、复核,形成出库复核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出库日期、货单号、出库数量、复核人员姓名及发货记录的内容。

(五)医疗器械运输记录。

依据委托方确认的配送指令配送至收货单位,至少记录货单号、货物数量、运输工具、发运时间、收货单位、收货地址、收货人员姓名等内容,并由收货单位确认。

(六)冷链运输及到货温度记录,至少记录运输过程温度变化及到货温度数值。

(七)库房温湿度监测记录。

看了“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还看了:

1.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2.2017医疗器械管理办法最新版

3.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范文3篇

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实施细则

5.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最新2017版

6.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7.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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