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成都市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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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将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具体罚款如下:

1. 如果对古树名木的损害程度较轻,每株古树将被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具体数额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定。
2. 对于损坏古树名木枝干或根系的行为,罚款将按照赔偿费的1-2倍来计算,以确保对受损部分的补偿。
3. 如果古树名木不幸死亡,罚款将更为严厉,最高可达赔偿费的3-5倍,以强调对生命损失的重视。
4. 对于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的行为,罚款将按照设施重置费用的1-2倍执行,以恢复设施原貌并维护古树整体环境。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以确保古树名木得到妥善保护。扩展资料
[1]1999年4月15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999年6月18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成人发[1999]10号《公告》发布。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 定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章“认定”对古树名木的普查、分级、认定和保护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七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需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登记、编号、拍照,并建立资源档案。
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接到报告的部门需及时进行调查并更新档案。
第八条明确了古树的分级标准:树龄500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为二级古树,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为三级古树。
名木则按照一级古树进行保护。
第九条详细规定了古树名木的认定程序。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公布;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公布。
对认定有异议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古树名木资源情况,每5年确定一批树龄接近100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扩展资料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的法律法规
我国保护古树名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其中森林法特别强调要保护珍贵树木资源。
同时,各地也会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定进行保护。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予以保障。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有专门的条款保护珍贵树木资源,规定禁止砍伐、采伐珍贵树木,同时还规定对于保护珍贵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保护珍贵树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则明确规定,野生植物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应当受到保护。
禁止非法采集、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包括古树名木在内。
同时,对于非法采集、破坏野生植物资源,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也规定了古树名木的保护条款,明确规定文物古树名木属于我国文物保护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其的保护和管理,防止其受到破坏、损失或者丢失等情况。
此外,各地也会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定进行保护,比如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珍贵古树保护办法》,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
古树名木的保护是否只限于公共绿地和文物单位?不是,古树名木的保护并不仅限于公共绿地和文物单位。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并未做出区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和义务。
不过,对于在私人土地上的古树名木,需要与土地所有者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后进行保护。
我国保护古树名木的法律法规非常重视,同时也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以落实,保障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实现长时间生存和繁衍,成为生态环境和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五条 保护珍贵树木资源,禁止砍伐、采伐珍贵树木。
拟进行砍伐、采伐珍贵树木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砍伐、采伐珍贵树木保护费,并实施同等面积的防护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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