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修正-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21修正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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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西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协调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是本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以外区域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区县林业、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资源规划、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古树名木的所有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对损毁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对在保护古树名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500年以上不满1000年的古树,实施一级保护;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施二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施三级保护。
名木实施一级保护。
树龄在1000年以上古树的保护,依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执行。
第九条 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经市绿化委员会审查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建档设牌、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养护补助。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
承担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所在区县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出资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十一条 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布的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科目、树龄、保护级别等内容,并制定具体的养护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责任人:(一)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场、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三)城市道路、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委托的绿化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四)居民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养护;(五)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承包人负责养护;(六)私人庭院内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所有人负责养护。
第十三条 区县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报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十四条 养护责任人应当做好松土、浇水、施肥和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并在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措施,防止严重自然灾害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
第十五条 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受到损毁或者生长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业绿化养护单位采取抢救、复壮等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区县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和查清原因后,予以注销;对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应当采取防腐措施,保留其原貌,继续加以保护。
未经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注销的,养护责任人不得擅自处理。

陕西古树名木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陕西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陕西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遵循多项原则和规定,旨在维护和传承生态资源。
条例内容覆盖从总则到法律责任,详细规定了古树和名木的管理、养护、法律责任等。
首先,条例明确了古树和名木的定义,古树指树龄超过一百年的树木,名木则指具有特殊价值的珍贵树木。
保护工作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公众参与,强调定期养护与日常维护相结合。
政府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提供资金支持,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绿化委员会协调,林业和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分别负责不同区域的管理。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不同树龄级别的保护措施不同。
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和损坏古树名木及其设施,公众有监督和举报义务,对贡献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管理方面,条例详细规定了古树名木的分级保护、认定流程、标志设置、资源普查和数据库建设,以及对可能影响古树生长的建设项目的要求。
移植古树名木需要严格审批,移植后的养护也有明确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条例列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和刑事责任。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明确,由所有权人或指定单位承担,违反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林业出版社走出去战略推荐图书目录《陕西古树名木》张长录,吕树润编,1995年刘先银编辑策划。
本书收集了陕西省900多株古树名木的彩图,并介绍其林学特性,历史文化背景,在此基础上,并作了其形成的自然、人文条件以及其林学、历史方面的分析。
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将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具体罚款如下:
1. 如果对古树名木的损害程度较轻,每株古树将被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具体数额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定。
2. 对于损坏古树名木枝干或根系的行为,罚款将按照赔偿费的1-2倍来计算,以确保对受损部分的补偿。
3. 如果古树名木不幸死亡,罚款将更为严厉,最高可达赔偿费的3-5倍,以强调对生命损失的重视。
4. 对于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的行为,罚款将按照设施重置费用的1-2倍执行,以恢复设施原貌并维护古树整体环境。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以确保古树名木得到妥善保护。扩展资料
[1]1999年4月15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999年6月18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成人发[1999]10号《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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