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第六章 (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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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第六章 森林采伐更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森林管理规定中,第六章详细阐述了森林采伐与更新的相关措施。

首先,第三十四条规定,所有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实行限额制度。
国有林场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森林,需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原则,由单位编制年度采伐限额,并经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抄送林业主管部门。
非国有森林和林木则由县级林业部门负责,限额编制经设区市审批后上报自治区林业部门,后者汇总平衡并经自治区政府批准,最终由国务院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采伐不计入年度采伐限额,但仍需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除非在紧急抢险情况下,可以不需申请,但事后需向当地林业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进行林木采伐,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申请并遵循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的规定进行。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审批和发放。
最后,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采伐后的责任,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造林更新任务,以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扩展资料
(1993年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本办法是国家关于林业的行政法规之一,采伐林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全省年度采伐期限为四个月,起止时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乡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采伐时间,分别由乡人民政府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县采伐期内确定。
工程建设需要在采伐期外采伐林木的,应报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低产林改造和清理灾害林采伐林木的,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采伐面积一百亩以下或立木蓄积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面积一百亩至三百亩或立木蓄积二百立方米至五百立方米的,由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面积三百亩以上或立木蓄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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