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林业知识 2025-01-20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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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中对采伐限额管理有详细规定。

首先,所有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采伐都需要纳入采伐限额。

国家、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共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至省林业主管部门。

国有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县以上水利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护堤护岸林(简称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分别以有关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建设、水利主管部门为单位提出年林木更新采伐限额指标,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各年采伐限额指标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森林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实施。

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量计划及其分项计划,逐级上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有关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建设、水利主管部门制定所属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年更新采伐量计划,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年更新采伐量计划应报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年森林采伐量计划执行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限额和年森林采伐量计划及其分项计划不得突破。

确需超限额下达采伐量计划或超计划采伐林木的,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以木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木材成品、半成品经营性加工以及从事培殖业、木炭、坑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需消耗本辖区林木资源的,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木材用量。

凡从事木材经营或经营性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和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

以木材为生产、生活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改变燃料或改造炉灶(简称改燃、改灶),节约用材。

对具备条件而不改燃、改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燃、改灶。

对不具备改燃或改灶条件的用材单位,由林业主管部门限量消耗木材。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简述我国《森林法》中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

我国《森林法》对森林采伐管理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具体如下:1.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国务院每五年核定一次年森林采伐限额。

2.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时,需纳入国家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该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3. 采伐方式规定:《森林法》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和林木采伐方式进行了明确,允许对成熟的用材林采取择伐和渐伐方式,但应严格控制皆伐,并且必须在采伐后的一年或两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4. 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除竹林和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外,所有林木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这是由法定国家机关根据森林年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的,用以证明合法采伐作业的文件。

以上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森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立法精神。

(P215-216)

林业部关于印发《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是控制资源消耗,保证实现森林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

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严禁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外,包括对所有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的总额。

本规定中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立木蓄积量。

第二条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和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按照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三条 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依据。

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所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

在尚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应依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或森林资源档案,根据森林面积、蓄积、林种、树种、林龄、资源消长变化情况、采伐方式及采伐周期等因素测算。

具体测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四条 在既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又无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或森林资源档案的单位,其年森林采伐限额可暂按下列方法制定,但必须限期进行森林资源调查,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一、近期进行了规划设计调查(即二类调查),且资源变化不大的单位,要以二类调查成果为依据。

资源变化较大的,应以调查后消耗量与生长量统计修正值为准。

二、“四五”资源清查后未进行对二类调查的单位,可按“四五”清查后资源变化情况进行修正,采用修正后的资源数据。

三、在近期和“四五”期间均未进行过资源调查的国营林业局,可依据该局开发时的资源调查数据,并参照开发后资源变化情况加以修正,采用修正后的资源数据。

四、无任何资源调查数据的单位,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资源分析测算,暂时确定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五条 各县、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定后,应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编制本行政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见附表)和编制说明,经同级人员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同时抄送林业部。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核定本行政区年森林采伐限额后,对用材林应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对其它林种的森林和林木应以符合合理经营的要求为依据。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森林资源总消耗量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年度木材采伐计划时应留有余地。

年森林采伐限额经审批后,由于一些单位编制或修订了森林经营方案,或因灾害及其它原因导致森林资源发生了较大变化时,上级主管部门可按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待年采伐限额执行期满再行修订。

第八条 全国年森林采伐限额从一九八六年起执行,以后每五年修订一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森林资源及经营情况,在执行期满的前一年将本行政区年森林采伐限额调整意见报林业部,由林业部提出全国修订方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的原则要求,结合本行政区森林资源特点和林业经营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林业部备案。

附: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附: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统计单位 有林地疏林 散 生 木 总 采 伐 量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用 材 林防 护 林其他林种 蓄 积 年 采 伐 量  蓄 积 年 采 伐 量 总蓄积蓄积年生长量年采伐量蓄积年采伐量蓄积年采伐量全省合计: 国营企业局 ××局 地市县 ××县 注:关于年森林采伐限额测算方法,各采伐方式比重,测算过程所使用的各项指标如:生长率、轮伐期、采伐周期、采伐强度、出材率,森林资源数据来源包括调查年限等均以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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