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采伐限额与计划 (修正本溪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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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修正)采伐限额与计划
本溪市的森林管理遵循一项重要原则,即森林采伐需实行限额制度,以确保用材林的消耗量不超过其自然增长。
具体规定如下:第五条强调,限额管理以保证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为前提,对各类林种(包括主伐、抚育间伐、卫生伐、林分改造、薪炭林和防护林的更新)的采伐都纳入了管理范围。
然而,非生产性消耗,如滥砍盗伐、征占林地、河道清障及自然灾害导致的人为采伐,是不计入限额内的。
第六条进一步说明,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个人零星树木以及自然灾害导致的自然消耗,不计入采伐限额,以保护个人权益和生态平衡。
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由市、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每五年进行一次总量调整,以森林资源状况为依据,逐级分配至基层林权单位和个人,避免平均分配,确保资源的有效管理。
第八条规定了年度采伐计划的管理,林木采伐需要按照规定的计划进行,由自治县(区)林业部门根据限额总量来编制,并经过市林业部门的审核和汇总上报。
在编制计划时,需严格遵循相关规程和规定,合理安排各类采伐类型和指标。
最后,第九条重申了对年采伐限额和年度计划的严格遵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第六章 森林采伐更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森林管理规定中,第六章详细阐述了森林采伐与更新的相关措施。
首先,第三十四条规定,所有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实行限额制度。
国有林场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森林,需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原则,由单位编制年度采伐限额,并经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抄送林业主管部门。
非国有森林和林木则由县级林业部门负责,限额编制经设区市审批后上报自治区林业部门,后者汇总平衡并经自治区政府批准,最终由国务院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采伐不计入年度采伐限额,但仍需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除非在紧急抢险情况下,可以不需申请,但事后需向当地林业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进行林木采伐,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申请并遵循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的规定进行。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审批和发放。
最后,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采伐后的责任,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造林更新任务,以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扩展资料
(1993年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是国家关于林业的行政法规之一,于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9月10日由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共5章27条,并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格式”、“更新验收合格证格式”附后。
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本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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