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中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简述我国 (森林法中关于破坏山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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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森林法》中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
我国《森林法》对森林采伐管理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具体如下:1.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国务院每五年核定一次年森林采伐限额。
2.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时,需纳入国家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该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3. 采伐方式规定:《森林法》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和林木采伐方式进行了明确,允许对成熟的用材林采取择伐和渐伐方式,但应严格控制皆伐,并且必须在采伐后的一年或两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4. 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除竹林和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外,所有林木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这是由法定国家机关根据森林年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的,用以证明合法采伐作业的文件。
以上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森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立法精神。
(P215-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规定了森林采伐的管理与许可程序。
2. 国家与集体所有的森林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部门汇总、平衡后,经政府审核,最终由国务院审批。
3. 重点林区的限额由国务院林业部门直接审核上报,每五年进行一次核定。
4. 商业销售木材必须纳入国家木材生产计划,但农村居民在自留山和自留地的薪炭林及零星林木采伐除外。
5.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供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及相关文件,如国有企业的采伐区设计文件和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和个人需提交关于采伐目的、地点、林种等详细信息。
6. 紧急情况下如森林火灾和防洪抢险,需在紧急情况结束后30日内报告林业部门。
7. 禁止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包括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非抚育采伐,以及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存在重大滥伐等不良记录的采伐。
8.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部门统一规定样式,并由各地林业部门印制。
9. 不同类型的单位和林区,其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也有所不同。
10. 利用外资营造的大型用材林采伐需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单独办理。
11. 在林区经营木材需经林业部门批准,且收购方必须有合法来源证明。
12. 运输非国家调拨木材需要持有林业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且全程有效,需随货携带。
13. 申请运输证需提供采伐许可证、检疫证明及规定文件,审批后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年度木材销售计划。
14. 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将被制止并暂扣木材,随后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理。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于2000年1月29日发布并施行,共七章,涵盖森林经营管理及森林保护等内容。
森林保护法第五章:森林采伐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所有森林和林木的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规定,包括成熟用材林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需在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除非是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检查站有权制止。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
出口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
进出口的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还需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和 第七次会议 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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