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牧场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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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团党委*届*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我团强牧战略的实施,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实现以质强牧、以效强牧的奋斗目标。
根据团《生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团畜牧业生产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防疫统筹,统一品种改良,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草场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统一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第三条:团属基层单位的连长、厂长(经理)、社区主任是本单位畜牧业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规划本单位畜牧业发展。
畜牧业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与第一责任人的政绩和工资挂钩,其考核分占物质文明考核的30%。
第四条:全民牧业棚圈设施等生产资料实行作价归户。
第五条: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强化全团动物防疫工作,实施防疫统筹制度。
1、依据《农九师动物防疫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一六五团动物疫病流行动态,确定动物防疫项目如下:牛:口蹄疫(2次/年)、布病、出败、气肿疽防疫。
羊:口蹄疫、布病、羊痘、三联四防苗、疥癣(药浴)(2次/年)、绦虫病防疫。
猪:口蹄疫(2次/年)、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防疫。
2、兽医站负责全团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并且负责社区的动物防疫和全团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3、连队的兽医技术人员,在团兽医站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及畜牧兽医业务工作。
由连队按单位业务人员管理。
4、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13、14、15号令精神,对出售活畜实行报检制。
检疫人员对出售的活畜实施产地检疫,并佩带动物免疫标识,出据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和出售无免疫标识的活畜,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5、养殖户从团外购进的牲畜,必须到单位兽医技术人员处登录台帐,参加团实施的防疫统筹,并向兽医技术人员出示免、检疫证明。
若无证明的`,必须报检;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6、各类疫苗,药浴和驱虫药品必须由团兽医站统一采供,单位兽医从兽医站领取。
对无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私自购买者,一旦发现,全部没收、销毁,并严肃查处;造成疫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7、团对兽医站按在编人员核定工资,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8、实行畜禽防疫建档立卡制度,保证养殖户一户一卡,建卡率达到100%,兽医站负责对《动物防疫卡》的发放、使用和规范工作;兽医防疫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疫卡的填写、登记工作,本着谁管辖、谁填写、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
9、防疫统筹费的收取标准为:牛6元/头,羊6元/只,猪5元/头。
10、各单位牲畜台帐、报表由单位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填报。
每月15日前及时准确向团畜牧科上报《畜禽异动情况统计表》。
第六条:加大品种改良力度,发挥一六五团品种资源优势,促进数量型畜牧业向质量效益型畜牧业转变。
1、育种站负责全团牲畜品种改良的技术指导、人工授精员的培训和优良种畜的供应工作;并按《种畜禽管理条例》加强种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种畜的档案和种畜饲养管理制度。
2、农牧连队负责规划和组织本单位的牲畜品种改良工作,选拔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职工参加人工授精技术培训;并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人工授精站(点)。
3、牛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5月中旬,羊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7月上旬。
各单位年初应做出规划,做好组织准备工作,及时与团育种站取得联系,以便育种站做好培训和指导计划,适时开展工作。
4、牛羊品种改良收费标准:牛品改费50元/头;羊品改费5元/只。
5、品改费单位收取后,除支付育种站技术培训费和指导费外,单位留用。
6、团对育种站按管理人员、饲养人员和种畜数量核定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7、种畜的防疫由兽医站负责实施,并认真填写、登记《动物防疫卡》。
第七条:严格执行《草原法》,坚持对草原实行有偿使用和两权一制改革,实行长期固定租赁经营,并签订使用、建设、保护合同,核发草场使用证。
按照轮牧、轮休、封育、补播、灌溉、施肥的建设方针,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保护,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实现建、用、管、修与责、权、利的统一,将草原开发、建设、利用和保护有机结合起来。
1、草场承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团承包到连队(社区),连队租赁承包到户。
并由连队与草场承包户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和草场防火责任书,收缴草场承包费和防火押金。
草原站根据单位承报的草场承包费收缴情况,核发和审验《草场使用证》。
2、草场租赁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随《草场使用证》核发、审检年限变动。
无《草场使用证》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未审验的《草场使用证》,为无效《草场使用证》。
3、欠交草场承包费者,必须结清欠款,由所在单位出据票据证明后,方可申请《草场使用证》的审验;否则,单位有权将其所占用的草场收回,进行竞价租赁。
4、共同放牧草场逐步纳入两权一制改革,实行联户固定租赁经营。
5、草场承包费的征收标准为:放牧草场0.8元/亩,割草场5元/亩。
6、团鼓励养殖户进入南山夏牧场和巴依木札以东夏牧场放牧,并免去夏牧场的使用费。
7、宜林河滩草地的使用与承包,按植树造林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对草场新建的公共设施(如:围栏等),由草场所在区域的连队管理。
连队按谁使用、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进行租赁承包经营,使用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管护合同,凡损坏者由承包户自行维修,费用自理。
第九条: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畜牧业科技含量,促进传统的畜牧业向现代化转变。
1、各单位要抓好饲草粉碎加工工作,做到长草短喂,短草精喂。
各养殖户收贮的苜蓿、秸杆,必须全部粉碎,以防火灾发生,确保合理利用饲草。
单位草垛实施联保,如发生草垛失火,损失由全连养殖户共同承担。
2、农牧连队选择1-2户棚舍条件好、饲草料贮备充足、职工科技应用意识强的养羊户,参加全年舍饲试验和绵羊高频繁育、双羔素等技术应用。
为单位提高养殖科技含量作出示范,促进全团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鼓励职工个人引进大型现代化畜牧机械。
对购进成套大型牧业机械的职工,团将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解释权属团。
[1]在网络搜索:农场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条例第四章国有农牧场场长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的管理结构以场长为核心的制度在条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第四章,国有农牧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场长的任用方式多样,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聘任、委任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
具体程序中,无论是哪种方式,都需要考虑职工代表的意见,聘任或选举的场长人选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场长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行使,他们需要依靠职工群众,支持并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同时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场长的任免也有严格的规定,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聘或免去聘任或委任的场长,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场长则需经罢免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为了确保决策的公正和有效,国有农牧场设立了管理委员会,由场长担任主任,委员会由场内各方面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他们协助场长处理重大问题,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决策。
此外,国有农牧场推行场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对在企业计划完成、产品质量提升、经济效益提高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场长,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场长离任时,还需要接受法定的离任审计,确保交接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生猪养殖场规章制度
你可以参考下这份:猪肉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指南一、养殖场生产环境 养殖场应建在水源保护区、交通要道、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禁养区域以外。
生产和建筑布局应符合相关工艺要求,有防疫隔离设施,生产区、生活区、缓冲区。
空气质量和水质量应符合养殖业环境质量要求。
即符合GB/T.2-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产地环境评价要求》、农业部NY/T388-1999《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和NY5027-2001《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等标准的规定。
二、养殖场生产工艺和养殖规模 养殖场应具有合理的生产工艺、先进的养殖技术,符合养殖品种的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流程,按照全进全出等合理的饲养工艺进行生产;应养殖符合市场需求、生产性能优良的品种;自留种苗要符合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要求。
记录和技术资料齐全。
符合农业部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标准的规定。
三、养殖场规章制度 养殖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同时,应建立、建全相应的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张榜明示,各项生产指标与岗位责任制明确。
整个生产过程应严格遵守养殖技术规范。
所有记录档案保存完整,并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应在清群后仍保存2年。
四、投入品使用规范 (一)饲料及原料:饲料及原料应符合营养指标和卫生指标要求。
执行标准GB-2001《饲料卫生标准》、NY5032-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所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是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并由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发[2001]20号通知”)和无公害养殖对药物使用的要求。
按国家要求增加或减少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品种,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饲料中直接添加兽药用于疫病治疗和防治,要严格遵循兽药使用规范;不得添加国家严禁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
(二)药物的使用:对动物疾病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所用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
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购进的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药物的使用严格遵循NY5030-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规定的药品名录、制剂、用法与用量、休药期,禁止使用未经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和违禁药品。
五、饲养管理规范 饲养过程中应按GB8474《猪的饲养标准》和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等标准进行管理。
饲养人员应定期应进行健康检查,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饲养工作。
技术人员应有专业学历证明或经过职业培训,并取得绿色证书后方可上岗。
饲喂应按养殖技术规范进行,每次饲料添加量要适当,防止饲料污染。
根据饲养工艺进行转群,做好生产计划安排,创造适宜养殖的生产环境,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
六、防疫检疫规范 养殖场应建立、建全严格的防疫管理制度。
定期做好养殖场所、环境和生产用具的消毒工作;实施动物免疫登记证制度,对国家和北京市兽医管理部门确定的必须免疫的动物疫病严格按免疫程序实施免疫;积极配合动物疫病检测机构对疫病进行检测和监督。
确保全年无一、二类传染病发生。
(一)防疫:对人流、物流进出消毒;内、外环境进行消毒;销售和外购动物隔离检疫;动物疫病定期检测净化,及时进行疫情报告、疫情处理、疫情发布等工作。
(二)卫生消毒: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消毒效果好、不会在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进行消毒,重点做好动物养殖场所、环境、生产用具的消毒工作。
(三)疫病的预防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检疫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动物防疫性预防接种。
按国家确定的必须免疫的动物疫病,实施计划免疫。
依据当地疫病流行和受威胁情况,对计划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进行免疫。
疫苗来源于具有动物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加强疫苗的管理和保存。
疫病的预防接种按免疫程序进行,实施动物免疫登记制度,做好登记记录。
(四)寄生虫控制:选择的驱虫药应具有高效、安全、广谱的特点,符合无公害养殖兽药使用准则规定的药品,按驱虫程序进行驱虫,作好驱虫记录。
(五)动物疫病监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要求,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对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实施常规监测,依据疫病流行和受威胁情况对其他疫病进行监测。
要积极配合动物疫病检测机构对疫病进行检测和监督。
(六)疫病控制和扑灭:发生疫情或疑似发生疫情,兽医和防疫员应及时诊断,并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确诊发生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必须扑灭的传染病时,应配合当地兽医管理部门,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封锁。
发生国家或地方控制需净化的疫病时,应对动物群体实施清群和净化。
发生疫病的养殖单位,应按国家要求进行消毒,对病死或淘汰的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应符合DB11/154《猪肉安全卫生要求》的规定。
并通过生产环境、疫病、药残全过程的检测和监测,取得绿色或安全食用农产品认证。
第二部分 屠宰厂有关要求 一、总平面布置和环境卫生 (一)屠宰厂应建在远离学校、幼儿园、村庄、居民区、地表水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畜牧场和其他有动物防疫要求的场所500米以上。
并位于居民区主要季风下风处和水源的下游。
(二)屠宰厂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GB5749-199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和场所。
(三)屠宰厂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猪、废弃物、产品和人员出的出入口,且产品与活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公用一个通道。
(四)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必须遵循健康猪和疑病猪严格隔离的原则。
原料、半成品、产品等加工应避免迂回运输,防止交叉污染。
(五)设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检疫设施。
(六)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建立健全消毒制度。
(七)厂区的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
主要道路及场地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
(八)活猪进厂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m~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
(九)厂区内的室外厕所均应采用水冲式的,且有防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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