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修正-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畜牧业知识 2025-01-24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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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及种畜禽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种畜禽,是指在畜牧业生产中作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兔、鸡、鸭、鹅、鸽、鹌鹑、火鸡、蜜蜂等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以及在舍饲条件下能正常繁殖并已形成商品化生产的列入国家遗传资源目录的经济动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要求,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扶持种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使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种畜禽品种选育、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畜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七条 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由有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专家组成的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相关咨询。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建立本省畜禽遗传资源档案,将原产本省的畜禽遗传资源全部纳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纳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对畜禽遗传资源实行保护。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协议(以下简称保护协议)。

保护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畜禽遗传资源的名称、基本特性;(二)最小有效保护数量和群体结构;(三)饲养管理方式、舍饲条件、保护措施等;(四)资金补贴方式、数额和用途;(五)畜禽遗传资源的利用要求;(六)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变化时,对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理;(七)保护期限;(八)违约责任;(九)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保护协议的规定,加强种畜禽饲养管理和疫病防疫。

饲养管理方式、舍饲条件、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畜禽生长的自然习性,有利于种畜禽自然性状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并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予以技术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移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不再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时,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最小有效保护数量的畜禽遗传资源,并按照保护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协议没有约定的,参照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推广机构开展联合育种,促进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选育和利用。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繁育珍贵、稀有、濒危和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畜禽品种。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种畜禽品种,农业农村、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实验设施设备及种畜禽场的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2021修正-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关于养殖业占地的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养殖场,不算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无需再审批养殖用地,但也要注意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行。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1)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如果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3)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2021国家养殖政策

2021年,国家对养殖业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

首先,养殖用地将按种植用地对待,用水用电费用将按种植业标准计算。

其次,金融部门将放宽对小额养殖业的贷款条件,加大信贷力度,允许实行联户担保。

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各类规模养殖场都将获得特定项目支持,但需申报。

政府将为新建标准化高产奶牛养殖小区提供资金补贴,2007年每个小区补贴25万元。

针对养猪业,政府将为每头能繁母猪提供50元补贴。

养殖业的补贴款将由中央和各级政府共同承担。

能繁母猪的养殖保险保费为60元,其中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80%,养猪户承担20%。

因重大疫病导致捕杀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获得补偿。

此外,政府还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导致畜禽养殖场所需关闭或搬迁,政府将对养殖者进行经济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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