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和对象-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二章&nbsp-补偿范围-&nbsp (标准的对象是( ))

林业知识 2025-01-13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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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二章补偿范围、标准和对象

浙江省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在第二章中详细规定了补偿范围、标准和对象。

首先,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包括依据国家和省规定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其中受益明确的风景林则按照受益者补偿原则,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补偿。

标准和对象-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二章&nbsp-补偿范围-&nbsp (标准的对象是( ))

补偿标准实行分类,以林地权属和生态区位的重要性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林分质量和管护需求。

公益林被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集体所有公益林,补偿标准较高,可能包含国家租赁;第二类为国有公益林,补助主要为管护支出,维持最低补偿水平;第三类公益林按最低标准补偿。

补偿标准会根据最低标准适当增加,具体为每亩2元。

管护支出方面,第一类和第三类公益林的管理费用由护林人员、公共和管理费用构成,其中省级财政会提供部分资金支持。

第二类公益林的管护支出结构稍有不同,公共部分费用相同,护林人员费用会更多。

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不用于管理费用,省级管理费用由省级财政单独安排,而市、县级管理费用则在地方筹措的补偿基金中列支。

补助资金的发放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三档划分,淳安县等特定市县享有最高90%的补助,桐庐县等第二档市县为60%,其余市县为40%。

补偿对象依据资金用途和山林权属确定,包括林农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业单位等,具体补偿对象和份额需要根据合同或协议协商确定。

管护支出的补助对象包括护林人员、实施森林防火等项目的单位,以及负责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和乡(镇)政府。

公益林的调整变化会相应调整补偿对象和资金使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1年12月5日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以浙财农〔2011〕552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补偿范围、标准和对象,资金使用、申拨和核算,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责任,附则6章23条,自发布之后30日起执行。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字〔2005〕6号)予以废止。

国家对生态林补偿标准

国家对生态林补偿标准如下:1、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的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每亩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到800元;2、经济林、竹林的补偿标准: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到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到元计算;3、特殊用途林的补偿标准: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到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到2400元计算;4、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到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到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到6000元;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5、“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到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包括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管理经费两部分。

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是指补给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具体补偿对象为: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他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规划指导思想、原则、目标;2、建设条件分析与评价;3、建设总体布局;4、分区或分项规划;5、建设进度安排;6、环境影响评价;7、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8、效益分析与综合评价;9、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二、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打枝、采脂、狩猎;2、毁林建墓地,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3、在禁火区内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4、其它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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