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生态公益林标准补助是多少 (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林业知识 2025-01-13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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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生态公益林标准补助是多少

国家为了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对生态公益林给予扶持政策,那么,2017年生态公益林补贴标准是多少钱一亩?公益林资金补偿款归谁?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中央森林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情况。

我们以广东和浙江两个省为例来谈谈今年生态公益林补贴标准情况。

省级生态公益林标准补助是多少 (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一)中央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

1、补贴范围: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2、补贴标准: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每年15元/亩,其中:直补到集体和个人所有的12.75元/亩;集中统一管护费2.00元/亩;公共管护支出为0.25元/亩。

3、补贴程序:林业部门根据管护合同测算到户、到场,然后通过国库直达方式拨付资金。

(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

1、补贴范围:省级公益林林地。

2、补贴标准:省级国有公益林补助标准5元/亩,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亩(直补到国有单位),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每年10元/亩,其中:直补个人7.75元/亩;统一管护补助支出2元/亩,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

3、补贴程序:林业部门根据管护合同测算到户、到场,然后通过国库直达方式拨付资金。

浙江省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情况

浙江省对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省级以上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公益林的最低补偿标准进行调整,2016年,由2015年的30元/亩提高到35元/亩;2017年,再提高到40元/亩。

同时,适当调整补偿资金支出结构,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由每亩2.5元提高到每亩3.5元。

调整后,浙江省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继续位居全国各省首位。

浙江省自2004年起全面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通过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全省森林资源得到了快速恢复和增长。

据1999年、2008年两期浙江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比较,10年间,全省林地面积增加了594.45万亩,森林覆盖率从59.4%提高到60.92%,在涵养水源、固土保肥、防灾减灾、固碳减排、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广东五华生态公益林补偿

1.补偿对象: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2.补偿标准:2016年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28元/亩,其中:基础性补偿20元/亩,激励性补偿8元/亩。

⑴对农户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补偿标准为每亩19.5元;

⑵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将损失性补偿资金总额的70%以上均分到人,发放到受益林农手中。

3.发放程序: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补贴对象、标准,由各村根据实际进行逐户造册登记,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各镇审核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基础信息上报县林业局确认,并再次公示,无异议后送县财政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通过县信用社以“一卡(折)通”形式把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2017年5月8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以林资发〔2017〕34号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法律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加快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林业事业应当列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林业用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县(市、区,下同)划为林区县。

林区县的划定,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林业基金的来源及使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用于林业的资金。

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林业。

第七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绿化意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森林资源、植树造林、发展林业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九条 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益林建设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林木的投资经营者的补偿,以及公益林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等。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优先保障重要生态功能区。

公益林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苗圃和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隶属关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应当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破坏森林资源。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统计、公告制度,每年逐级上报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业,建立人工商品林基地。

人工商品林基地内的林木凭采伐许可证采伐,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管理。

人工商品林基地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有林场、苗圃的隶属关系,不得侵占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撤销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应当由所在地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建立国有林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山林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引导林农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联合造林和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

第十六条 承包到户经营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绿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归集体经营,或者合作造林,或者重新发包经营。

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已开垦的陡坡地,应当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的,按照规定享受补助和优惠政策。

对生活困难的山区林农,当地人民政府还应当有计划地实施下山安置。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外,森林、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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